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2024年02月07日 02:33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11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借款对象: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福20转债”募投项目“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项目尾款支付的需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

● 本次借款不属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2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2023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3亿平方米)”“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等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福斯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三、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借款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募投项目尾款的支付需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的实施主体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嘉兴福斯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尾款支付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借款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借款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前期已与嘉兴福斯特及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嘉兴福斯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以满足募投项目尾款支付的需要。

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万元向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嘉兴福斯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借款总金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并提前还款。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6,000.00万元的“福20转债”募集资金向“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的实施主体嘉兴福斯特提供借款,是出于募投项目尾款支付的需要,且福斯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福斯特使用“福20转债”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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