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4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含),不低于 1,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23.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本次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和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3)。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2月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8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最高成交价为16.2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502,76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6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月18日至 2024年1月28日,时限不少于 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邮件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反映。
2、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函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7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