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暨回购进展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暨回购进展公告
2024年02月06日 02:4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20 证券简称:美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比例达到总股本1%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2月5日,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28,384股,占公司总股本88,430,000股的比例为1.1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4.74元/股,最低价为18.9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22,941.3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信息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二、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28,384股,占公司总股本88,430,000股的比例为1.1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4.74元/股,最低价为18.9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22,941.3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688420 证券简称:美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写字楼C6南7层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88,43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491,57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太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宇硕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莲花、荣秋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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