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山东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山东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03日 03:1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24-007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山东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

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关于对胡磊、樊春雷、赵颖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

2022年10月,你公司与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你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方式置入资产,并拟出售公司拥有的与原主营业务相关的、或基于原主营业务的运营而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等标的资产。2022年,你公司对2021年初陆续清关到货后一直未安装投入使用的定制机器设备、生产产品的毛利率较往年大幅下滑且为负值的在用机器设备以及闲置的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相关资产已计划对外出售及专用定制设备处置难度等因素影响,预测评估参数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资产减值测试不准确,2022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期间不恰当

你公司原子公司山东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信息)部分项目存在未按照项目验收单所载年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情形,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少计3,619,976.42元、营业成本少计2,567,342.86元,2021年营业收入多计17,757,586.04元、营业成本多计5,951,511.49元,2022年营业收入少计14,137,609.62元、营业成本少计3,384,168.63元,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数据不准确。

(三)部分成本费用列支期间不恰当

天元信息对部分已结转项目存在未及时将尚未收到发票的外协成本、未及时发放的工资费用暂估入账的情形,导致2021年、2022年存在跨期列支以前年度发生的外协成本、人工费用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2020年成本少计1,664,068.94元,2021年成本少计4,771,923.5元,2022年成本多计6,435,992.44元,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胡磊、樊春雷、赵颖娴:

近期,我局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或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山东华鹏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

2022年10月,山东华鹏与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山东华鹏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方式置入资产,并拟出售山东华鹏拥有的与原主营业务相关的、或基于原主营业务的运营而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等标的资产。2022年,山东华鹏对2021年初陆续清关到货后一直未安装投入使用的定制机器设备、生产产品的毛利率较往年大幅下滑且为负值的在用机器设备以及闲置的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相关资产已计划对外出售及专用定制设备处置难度等因素影响,预测评估参数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资产减值测试不准确。

(二)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期间不恰当

山东华鹏原子公司山东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信息)部分项目存在未按照项目验收单所载年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情形,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山东华鹏2020年营业收入少计3,619,976.42元、营业成本少计 2,567,342.86元,2021年营业收入多计17,757,586.04元、营业成本多计 5,951,511.49元,2022年营业收入少计14,137,609.62元、营业成本少计3,384,168.63元。

(三)部分成本费用列支期间不恰当

天元信息对部分已结转项目存在未及时将尚未收到发票的外协成本、未及时发放的工资费用暂估入账的情形,导致2021年、2022年存在跨期列支以前年度发生的外协成本、人工费用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山东华鹏2020年成本少计1,664,068.94 元,2021年成本少计4,771,923.5 元,2022年成本多计6,435,992.44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胡磊作为公司董事长、樊春雷作为总经理、赵颖娴作为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监管局的要求,核实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并尽快完成相关定期报告的追溯调整,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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