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将提起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久日)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30,718,608.83元。其中建设工程款26,249,177.05元、补偿款2,587,190.00元、案件受理费231,9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6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1,781,239.78元(计息时间截至2024年2月2日),减去应由原告支付的违约金800,000.00元及部分反诉费5,9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法院判令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支付的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约188.22万元,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5)中已予以预估,与一审判决结果无重大偏差。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上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0,606,460.00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民事反诉状》。该案经过多次庭审,鉴定结论出具后,南通长城变更诉讼请求,在近日的庭审中当庭追加各项诉讼请求总额为54,753,531.49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将提起上诉。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案号
(2022)苏0382民初3023号
(二)立案日期
2022年3月16日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长城
被告一(反诉原告):大晶新材
被告二(反诉原告):晶虹生物
被告三(反诉原告):科利生物
被告四(反诉原告):大晶信息
(四)《民事判决书》中陈述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1.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千吨级光刻胶及配套试剂项目、光刻胶专用溶剂和脂肪酵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年产600吨微电子光刻胶专用光敏剂项目。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其中工艺部分、管廊、钢支架、绿化、综合楼装修等不在承包范围内。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闭口包干价。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和第12.4.6相关约定支付时间比例支付结算和合同剩余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个月支付,超过1个月未付,又协商不成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对已完成工程确认为58,071,067.00元,已付工程款43,303,000.00元,余14,768,067.00元未付。2021年4月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补偿原告停工期间损失合计2,587,180.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及漏项和应调价金额99,953,035.33元(无争议金额为91,406,339.01元,争议金额为4,012,311.87元,漏项金额为1,074,384.45元,人工费调价金额为346万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7,903,000.00元,余4,205万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2.反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天津久日于2020年收购大晶新材料集团后,于2020年11月20日与反诉被告签订《变更协议》,对两项目进行复工。原、被告双方对项目内容进行重新约定,不存在反诉被告本诉中提到的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反诉被告至今尚未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为6,637.04715万元。反诉被告未开具发票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五)诉讼请求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590,035.3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8,654,676.00元(以17,355,247.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四倍,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5,785,182.16元(以21,234,788.33元为本金,按照LPR的四倍,自2022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补偿金的利息1,032,773.00元(以2,587,190.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四倍,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5)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万元;
(7)判令被告大晶新材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万元;
(8)判令被告大晶新材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0,865.00元(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9)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开具建设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59,805,733.50元;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210.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382民初3023号】,判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补偿款及相关利息(计息时间截至2024年2月2日),合计29,817,606.83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901,002.00元;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26,249,177.05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800,000.00元,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59,805,733.50元增值税发票;案件受理费315,568.00元,由原告负担83,666.00元,被告承担231,9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670,00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5,900.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5,900.00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一概不予认可,对该判决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的部分,公司不予认可。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判令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支付的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约188.22万元,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5)中已予以预估,与一审判决结果无重大偏差。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上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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