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2024年01月20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二、本次具体修订制度

上述制度1-6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部分如下: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2月2日至2月4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赵引贵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引贵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引贵:女,1966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外经贸部行政司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外经贸部行政事务管理局企业财务管理处副处长,商务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世纪资源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财务部主任,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北京广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务总监,兼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征集事项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明泰铝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1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24年2月2日至2月4日(每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法定代表人在下述所有文件上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①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 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下述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股东本人签署)。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区Y19栋3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450000

电 话:0371-67898155

传 真:0371-67898155

联系人:赵引贵

未在本报告书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未按本报告书的要求制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授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五)经见证律师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六)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___________

赵引贵

2024年1月20日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明泰铝业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明泰铝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赵引贵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明泰铝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24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化新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明泰铝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明泰铝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三)《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2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2月5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5日

至2024年2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赵引贵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2月4日(上午8: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Y19栋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咨询:景奇浩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传真:0371-67898155

邮政编码:450001

(二)与会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现场会期一天;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40.5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249.20万股的4.31%。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1997年创办,2011年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677。公司多年来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努力开拓创新,集科技领先、智能集成、综合服务为一体,是国内铝加工行业产品多元化和再生铝保级应用龙头企业。公司主要开展铝板带箔、铝型材、再生资源综合应用业务,拥有4条热连轧生产线,国际先进的铝灰处理生产线和再生铝工艺技术装备,现有200多种规格型号产品,4000余家客户,产品畅销国内外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5G通讯、医药包装、食品包装、交通运输、特高压输电、轨道车体、军工等众多领域。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马廷义先生、副董事长刘杰先生、副董事长马星星先生、董事邵三勇先生、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独立董事赵引贵女士。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化新民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李浩杰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李会晓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为刘杰先生、王利姣女士、雷鹏先生、孙军训先生、贺志刚先生、邵三勇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5,140.50万股。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40.5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249.20万股的4.31%。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符合条件的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904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或公司经营管理层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将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53元的50%,为每股5.27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00元的50%,为每股5.50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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