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张杭江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吸收合并完成后,五洲新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以及人员等由公司承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规定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材”)。吸收合并完成后,五洲新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以及人员等由公司承继。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五洲新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交易情况概述
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五洲新材实施整体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五洲新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五洲新材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均由公司承继。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天寿
3、注册资本:22,000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4年1月3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9475917P
6、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7、主要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1、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五洲新材,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存续经营,五洲新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2、本次吸收合并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
3、合并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均不发生变化,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财产合并计入公司;被合并方全部债权及债务由公司依法继承。
4、吸收合并基准日至吸收合并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承担和享有。
5、合并各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权属变更、税务清算、工商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授权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吸收合并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资产转移、人员安置、税务清算、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吸收合并全部事项办理完毕止。
五、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五洲新材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按100%比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变。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材”),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五洲新材的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二、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制度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31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31日
至2024年1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出席人身份证至公司登记(也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期需时半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1号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22000
联系人:张益惠、葛美华
联系电话:0579-85261479
联系传真:0579-85261475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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