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年01月03日 02:49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浙文影业

股票代码: 6015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587 室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到期,持股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文影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文影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文投 55.43%的股权,为浙江文投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注:浙江文投通过全资子公司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浙文互联 16.47%的股份,为浙文互联间接控股股东。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导致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 年 7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将双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166,423,126 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委托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67,817,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08%。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将合计持有的 166,423,126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表决权数量434,240,6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7.4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 267,817,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享有表决权数量 267,817,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0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与浙江文投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钱文龙(委托方一)、缪进义(委托方二)

乙方(受托方):浙江文投

(一)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6,423,126股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明确,原委托方二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授权给委托方一事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甲方确认,本协议有效期间,除甲乙方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行使委托权利,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约定的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新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登记并披露的股权质押除外)。

3、双方明确,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其股份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或经乙方同意发生变动的,其如有转让股份的,转让的股份不再适用本协议约定;其如有新增股份的,新增的股份仍适用本协议约定。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表决权的内容

双方同意,乙方据此授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效之治理文件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财产性股东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权的权利,对股权处置收益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上市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四)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对《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条款之违反,按照《投资框架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效力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以《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自本协议双方签署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履行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浙江文投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7 月 11 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未以任何方式减持鹿港文化的股票。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鹿港文化的股票,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计划。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鹿港文化所有,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将双方持有的浙文影业合计166,423,126 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

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67,817,4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3.08%,同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拥有上市公司434,240,6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42%。

2020年7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收购报告书》,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却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亮

2023年12月3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亮

2023年12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亮

2023年12月31日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浙文影业

股票代码: 6015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文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到期导致表决权数量增加,同时减持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文影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文影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浙文影业7.86%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浙江文投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导致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同时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与浙江文投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将双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浙江文投使用,委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到期自动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因浙江文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

同时,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8,923,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5%。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118,923,72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文投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表决权数量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6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6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2-028)、《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3-001)、《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3-03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1,264,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6%,享有表决权数量91,264,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86%。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与浙江文投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钱文龙(委托方一)、缪进义(委托方二)

乙方(受托方):浙江文投

(一)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6,423,126股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明确,原委托方二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授权给委托方一事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甲方确认,本协议有效期间,除甲乙方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行使委托权利,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约定的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新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登记并披露的股权质押除外)。

3、双方明确,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其股份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或经乙方同意发生变动的,其如有转让股份的,转让的股份不再适用本协议约定;其如有新增股份的,新增的股份仍适用本协议约定。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表决权的内容

双方同意,乙方据此授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效之治理文件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财产性股东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权的权利,对股权处置收益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上市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四)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对《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条款之违反,按照《投资框架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效力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以《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自本协议双方签署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履行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1,264,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6%。其中,90,593,722股质押给浙江文投,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99.26%,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1%。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受限的情况。

五、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7月10日,浙江文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将双方持有的浙文影业合计166,423,126 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文投使用。浙江文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缪进义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

同日,浙江文投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江文投将持有上市公司267,817,4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3.08%,同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拥有上市公司434,240,6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42%。

2020年7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收购报告书》,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却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文龙

2023年12月3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表决权委托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此页无正文,为《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文龙

2023年12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文龙

2023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文投”)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及钱文龙先生减持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0日,浙江文投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将双方持有的浙文影业合计166,423,126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文投行使,委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浙江文投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同日,浙江文投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江文投将持有上市公司267,817,4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3.08%,同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拥有上市公司434,240,6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42%。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注:在表决权委托期间,钱文龙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6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2-028)、《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3-001)、《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3-034)。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文投与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文投、钱文龙先生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文投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钱文龙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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