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久龙 实习生 向苏芹/文 12月21日,中百集团(000759)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对涉案金额超2亿元的职务侵占案信息披露不及时,12月20日,包括公司董事长在内的多名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此前12月20日,中百集团曾对外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发现财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该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初步估算侵占资金金额累计约2.19亿元,预计导致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增加约2.19亿元,应付账款增加约2.19亿元,初步预估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约2.1亿元,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约0.5亿元,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总额累计约1.6亿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上述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但直至2023年12月20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湖北证监局经调查认定,中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胡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慧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中百集团现任董事长汪梅方是在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被选举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此次,职务侵占案被发现之时,汪梅方履行董事长一职仅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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