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58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忠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韩裕睿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4、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至议案3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议案1至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彤、蔚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59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中,有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激励对象书面承诺及相关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其余31名核查对象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前,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结合前述31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公司自查,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而独自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1名核查对象因认购资金不足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60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闫忠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8人调减为116人,上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枫、王振伟、屈惠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同意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72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0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枫、王振伟、屈惠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61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亚楠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以9.05元/股的价格授予116名激励对象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1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3年12月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了《海量数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3年12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8人调减为116人,上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63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2月1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32.572万股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年12月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了《海量数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3年12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8人调减为116人,前述放弃认购的拟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同意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72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05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以9.05元/股的价格授予116名激励对象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外,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12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9.0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2月18日
2、授予数量:1,132.572万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314.30万股的4.00%
3、授予人数:116人
4、授予价格:9.05元/股
5、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对限制性股票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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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授予的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0,963.30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浦银安盛普旭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度第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截止2023年12月15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35,760,339.42元。
3)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本次收益分配方案已经本基金的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单个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
3.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3.5 咨询方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12月18日,并于2023年12月19日(含)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
基金代码:00962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0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2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2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12月16日,由于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23年12月18日。截至2023年12月18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已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因此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19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2月18日,自2023年12月19日(含)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如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者在2023年12月18日15:00前提交的赎回业务申请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但投资者在2023年12月18日15:00后提交的赎回等业务申请将被确认失败。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有关事宜。
5、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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