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9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名原激励对象(期权合计361,000份)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61,000份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7,045,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

因董事唐阳刚先生及徐国祥先生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丽珠试剂在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丽珠试剂在新三板挂牌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挂牌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丽珠试剂中的股东权利,做出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与丽珠试剂本次挂牌的各项事宜相关的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本次挂牌的各项事宜及相关方案进行调整、变更。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挂牌的各项事宜全权处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有关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与本次挂牌的各项事宜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签署、递交、接收必要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唐阳刚先生及陶德胜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回购注销了A股股份6,093,808股,公司总股本由945,103,454股(其中A股股本为625,239,237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减少至939,009,646股(其中A股股本为619,145,429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45,103,454元减少至人民币至939,009,646元。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制度》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作出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61,000份予以注销。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045,00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923,938,139股的0.76%;

2、本次行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7,045,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9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2年11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2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了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026名激励对象授予1,797.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

8、2023年10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2023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10、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40%。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7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1月23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11月22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7,045,000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对2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361,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注销尚在办理中。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2024年11月22日止。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5、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行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6、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7、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923,938,139股增加至930,983,139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已满足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1,00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八、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相关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2月1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在公司注销完成回购的A股股份6,093,808股后,公司总股本由945,103,454股(其中A股股本为625,239,237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减少至939,009,646股(其中A股股本为619,145,429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45,103,454元减少至人民币至939,009,646元。

二、修订相关制度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1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作出修订。详情如下: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已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易(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月12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12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1月12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5日(星期五);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5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及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992、8135105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电子邮箱:LIVZON_GROUP@livzon.com.cn,yedelong@livzon.com.cn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11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9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2年11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2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了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026名激励对象授予1,797.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

8、2023年10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2023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10、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公司拟对2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361,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97.35万份调整为1,761.25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26名调整为1,001名。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61,000份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61,000份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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