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星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兼副总经理钟晓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2,426,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2,355,3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7%。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42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42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42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长沙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无形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42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志军、张碧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06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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