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丰茂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453号)。《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交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12月4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3年12月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2023年11月27日(T-5日)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东方投行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除保荐人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外,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2023年11月27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11月28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5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65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8.87%。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当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1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丰茂股份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11月27日(T-5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核查材料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orientsec-ib.com)提交给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11月27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11月28日,T-4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31日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21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31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1日,T-9日)的总资产。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如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超过幅度不高于3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若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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