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9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于本公告。H股股东分红派息相关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www.hkexnews.hk)披露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总股本1,901,323,7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2,515,055.3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诸海鸥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42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4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成媛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98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因实施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42.46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2.22元/股。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福莱转债”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9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100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徐攀女士于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17日就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3、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11月10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110)。

4、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1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15)。

5、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A股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同意以2021年11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288名激励对象授予534.1072万份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0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2022年1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在确定授权日后的股票期权登记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公司实际向283名激励对象授予A股股票期权共计524.5472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7、202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11月23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福莱特股票票面金额。

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4.02-0.23=43.79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1月18日到期,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83名,可行权数量为104.9094万份。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股票市场价值持续低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未行权,公司拟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对应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此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行权价格调整及部分期权注销的各项必需事宜。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101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福莱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42.46元/股

● “福莱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42.22元/股

● “福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福莱转债”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于2022年6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59”。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3.94元/股,转股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8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1月2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福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D”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42.46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238元。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42.46-0.238=42.222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42.46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2.22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福莱转债”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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