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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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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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凌锦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秀姣 会计机构负责人:祁鹤鸣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凌锦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秀姣 会计机构负责人:祁鹤鸣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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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凌锦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秀姣 会计机构负责人:祁鹤鸣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5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相关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20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调整及股份性质变更公告》。
6、2020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23.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6.49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66.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6.49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5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1.2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6.26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35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30.75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0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3.241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30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激励对象中25人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公司将对上述25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0.751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25,518,8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275,944.10元。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2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30.7515万股。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25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7515万股,回购价格为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注销及调整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回购注销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6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83.2415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3.2415万股,约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12%。相关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20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调整及股份性质变更公告》。
6、2020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23.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6.49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66.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6.49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5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51.2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6.26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35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30.75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0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3.241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30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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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授予价格及授予股票数量均已根据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起的价格及数量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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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均已根据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起的数量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5%。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如下:
■
经对照,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对于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将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和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44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83.2415万股,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约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1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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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解除限售的14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14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83.241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前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相关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依照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意为14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3.2415万股。由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35元/股调整为5.3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安徽中鑫宏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安徽中鑫宏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宏伟”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
● 交易内容:为横向拓展PA、PET等再生塑料细分品类的资源综合利用回收业务,经与自然人李守宏、非关联法人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鑫宇”)协商一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拟合计投资14,0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中鑫宏伟51%的股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由于未来市场、政策及行业环境可能存在变化,可能会导致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出现不达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如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产品盈利波动的风险、项目运营后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环保政策的变化带来能耗排放等标准提高的影响、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带来的经营影响等。
一、交易概述
为横向拓展PA、PET等再生塑料细分品类的资源综合利用回收业务,经与非关联法人安徽鑫宇、自然人李守宏协商一致,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合计投资14,0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中鑫宏伟51%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经签署,并在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3年10月27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安徽中鑫宏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全部9名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交易对方:安徽鑫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23年07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水路与新四路交叉口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守宏
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李守宏持股69.80%,汪学红持股19.00%,蒋权持股11.2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交易对方:李守宏: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42426***010,持有中鑫宏伟5%股权,目前担任安徽鑫宇执行事务合伙人。
3、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中鑫宏伟51%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中鑫宏伟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前,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均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中鑫宏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守宏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清水路和新四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UTYQ12X
注册资本:5,263.1579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20年05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标的公司财务情况:
中鑫宏伟2022年、2023年1-5月份财务报表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湘审〔2023〕1333号)。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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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鑫宏伟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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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前,中鑫宏伟股权将进行调整:
自然人股东李守宏收购金寨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鑫宏伟5%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李守宏、汪学红、蒋权分别将持有的中鑫宏伟66.31%、18.05%、10.64%的股权转让给安徽鑫宇,转让完成后,安徽鑫宇将持有中鑫宏伟95%的股权。调整完成后中鑫宏伟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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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结构及评估、定价情况
1、公司8,000万元收购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守宏与其控制的非关联法人安徽鑫宇持有的中鑫宏伟合计37.2943%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中鑫宏伟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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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拟向中鑫宏伟增资6,000万元,其中1,472.1447万元计入中鑫宏伟注册资本,4,527.8553万元进入中鑫宏伟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中鑫宏伟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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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投资完成后,公司对中鑫宏伟投资金额总计14,000万元,公司将持有中鑫宏伟51%股权。
3、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1)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鑫宏伟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京坤评报字〔2023〕0698号),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重要假设前提:前提条件假设:
1)公平交易假设:公平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已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按公平原则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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