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4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945836元/股。

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9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2,676,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1,853,780股后的股本100,82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246,666.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853,780.00股后的100,822,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7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0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10月9日至登记日:2023年10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945836元/股。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除权除息后,股东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股东具体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和王淑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周林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王周林、晶美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根据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涉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4、依据《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5、依据《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购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咨询联系人:吕思佳

咨询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电话:0573-87278658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187,5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93,7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676,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853,780股后的100,82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2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2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71元/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上述调整自2023年5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676,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853,780股后的100,82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246,666.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0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945836元/股。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1.71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42元/股,自2023年10月18日起生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1.71元/股-0.2945836元/股=31.42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7,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000,000元÷31.42元/股=2,227,880.3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7%;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000,000元÷31.42元/股=1,113,940.1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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