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9.5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10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8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3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29,9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792%,最高成交价为22.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4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287,051.5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39.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8月22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775,025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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