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
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由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坦投资”)变更为青岛硅谷天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鲲鹏”),青岛硅谷天堂嘉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鹏”)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宏坦投资的通知,宏坦投资与青岛鲲鹏、青岛嘉鹏于2023年9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宏坦投资拟向青岛鲲鹏与青岛嘉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7,56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宏坦投资变更为青岛鲲鹏,青岛嘉鹏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王林江先生与李国祥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1、宏坦投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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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鲲鹏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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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嘉鹏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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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宏坦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7,56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给青岛鲲鹏与青岛嘉鹏。青岛鲲鹏与青岛嘉鹏声明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的自有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宏坦投资、青岛鲲鹏与青岛嘉鹏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宏坦投资变更为青岛鲲鹏,青岛嘉鹏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王林江先生与李国祥先生。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 宏坦投资(甲方)
受让方:青岛鲲鹏(乙方1)、青岛嘉鹏(乙方2)
签订日期:2023年9月7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87,567,9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11.86元(含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38,555,685.38元。其中,乙方1和乙方2的具体受让的股份数量和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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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3、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
标的股份的交割(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以上交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为前提。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并于上交所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转让完成后乙方1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2为乙方1的一致行动人。乙方1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继续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控制权的稳定。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税费的承担
签署、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6、违约责任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7、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所发生的或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宏坦投资及受让方青岛鲲鹏、青岛嘉鹏均受王林江先生与李国祥先生控制,青岛鲲鹏、青岛嘉鹏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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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虽处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内,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行为。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宏坦投资变更为青岛鲲鹏,青岛嘉鹏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王林江先生与李国祥先生。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宏坦投资)》。
5、《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1:青岛硅谷天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昌庆路231号9栋网点125户-64(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6号楼蓟门壹号大厦6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青岛硅谷天堂嘉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昌庆路231号9栋网点124户-6(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6号楼蓟门壹号大厦6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宏坦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87,567,9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9.99%。青岛鲲鹏、青岛嘉鹏拟通过与宏坦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鲲鹏将持有上市公司58,398,0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0%,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嘉鹏将持有上市公司29,169,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9.99%,青岛嘉鹏和青岛鲲鹏同受硅谷天堂控制,青岛嘉鹏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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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鲲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岛鲲鹏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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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岛嘉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岛嘉鹏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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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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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硅谷天堂持有青岛鲲鹏100%的股权,亦持有青岛嘉鹏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控股股东。
王林江、李国祥通过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木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硅谷天堂40.51%和4.00%的股份,同时,王林江、李国祥分别直接持有硅谷天堂0.86%的股份。王林江、李国祥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硅谷天堂46.23%的股份,控制硅谷天堂。
综上,王林江、李国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实际控制人。
王林江、李国祥简历如下:
王林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生,研究生学历。1986年9月至1996年12月,就职于杭州大学,任教师;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就职于嵊州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8年1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5年5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6年8月至今任职于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董事。
李国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生,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12月至2007年3月,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1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钱江硅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至今,就职于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7年12月至今,就职于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除本次交易后持有展鹏科技之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控制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除上述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的核心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是用于投资的主体,以及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控股股东硅谷天堂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实际控制人王林江、李国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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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王林江、李国祥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情况
(1)青岛鲲鹏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成立于2022年7月12日,主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自设立至今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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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青岛嘉鹏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嘉鹏成立于2023年7月28日,系设立专门用于持有展鹏科技的主体,主营业务为自有资金投资。青岛嘉鹏系新设的公司,目前尚无实际经营及业务,因此尚无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控股股东硅谷天堂主要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硅谷天堂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元
■
注: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1、青岛鲲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对公司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不存在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2、青岛嘉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嘉鹏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对公司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不存在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青岛鲲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2、青岛嘉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嘉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资产、业务、人员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硅谷天堂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100%的股权,亦持有青岛嘉鹏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见上文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股权关系、人员任职存在重合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资产、业务及人员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控股股东均为硅谷天堂,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林江、李国祥,属于同一主体控制。根据《收购办法》,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旨在适应企业内部管理实际需要。本次股权转让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的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
2023年9月7日,硅谷天堂作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唯一股东,分别作出青岛鲲鹏及青岛嘉鹏的股东决定,同意青岛鲲鹏受让宏坦投资持有的展鹏科技58,398,088股股份,青岛嘉鹏受让宏坦投资持有的展鹏科技29,169,845股股份。
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他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青岛鲲鹏和青岛嘉鹏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鲲鹏持有上市公司58,398,0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嘉鹏持有上市公司29,169,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9%,为青岛鲲鹏的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宏坦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青岛鲲鹏、青岛嘉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87,567,9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及拥有表决权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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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岛鲲鹏、青岛嘉鹏与宏坦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 宏坦投资(甲方)
受让方:青岛鲲鹏(乙方1)、青岛嘉鹏(乙方2)
签订日期:2023年9月7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87,567,9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11.86元(含税),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38,555,685.38元。其中,乙方1和乙方2的具体受让的股份数量和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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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3、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
标的股份的交割(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以上交所已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并对本次股份转让无异议为前提。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并于上交所完成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转让完成后乙方1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2为乙方1的一致行动人。乙方1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继续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控制权的稳定。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税费的承担
签署、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6、违约责任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7、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系宏坦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展鹏科技共计29.99%股份所需支付的1,038,555,685.38元(大写:壹拾亿叁仟捌佰伍拾伍万伍仟陆佰捌拾伍元叁角捌分人民币)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展鹏科技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或重大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作出相关调整,将根据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与展鹏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王林江、李国祥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均与展鹏科技不形成同业竞争,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而额外增加关联交易。
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展鹏科技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信息披露义务人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避免与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将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上市公司之股东,本承诺将持续有效。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交易及与该等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一)青岛鲲鹏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鲲鹏成立于2022年7月12日,主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自成立以来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下(该等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青岛嘉鹏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嘉鹏成立于2023年7月28日,系设立专门用于持股展鹏科技的主体,主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青岛嘉鹏系新设的公司,目前尚无实际经营及业务,因此尚无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硅谷天堂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下,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报表均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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