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3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按照《通知》规定,上述2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后,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
《通知》提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对于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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