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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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8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本计划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内向激励对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2、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集中)行权方式。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八)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解除限售/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享有任何该股票应有的权利,行权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已发放的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已获授但尚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由于公司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变更且仍在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授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以职务变更后公司对该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病休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或因其他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变更的处理:激励对象因其所属子公司被出售或公司对子公司不再控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除《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犯罪、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各种书面业绩承诺被开除等)离开公司的;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并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但激励对象发生本激励计划所列致使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4)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商业机密的;

(5)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的;

(6)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或损坏公司财产5,000元以上的;

(7)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的;

(8)当年度内累计旷工3次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

(9)其它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5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4,163.3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23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7月1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345.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9.30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公司2023年7月10日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37%、15.44%、15.77%、16.5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4年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股票期权未来未行权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6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5日前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甄胜利先生主持,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3名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期间/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发、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另外,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或者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为促使激励计划更好的与公司实际岗位结构情况相结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及名单进行调整;同时,对《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力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章节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上述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将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审议通过《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或者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为促使激励计划更好的与公司实际岗位结构情况相结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及名单进行调整,特制定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上述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将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经对修订后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经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63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8月7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需求,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提高营运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蕴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蕴能”)拟依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金昌高能时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材料”)。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金昌材料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等由西藏蕴能依法继承。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一)合并方:西藏蕴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KKM1G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秀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扎西路西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号工位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及软硬件产品、水污染治理及防治技术推广及软硬件产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及软硬件产品的开发、装配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工品和易制毒化工品)、建筑材料、酒水的销售;金属矿产品购销、黑色金属购销、有色金属购销;焚烧发电、危废、修复环保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用车辆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3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二)被合并方:金昌高能时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49776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秀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肃高能中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楼3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环保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3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三、本次吸收合并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一)吸收合并方式

西藏蕴能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金昌材料。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金昌材料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合并后,西藏蕴能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

(二)债权债务处理

西藏蕴能、金昌材料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西藏蕴能无条件承受,原金昌材料所有的债务由西藏蕴能承担,债权由西藏蕴能享有。

(三)职工安置

金昌材料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西藏蕴能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安排

为便于实施本次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四、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西藏蕴能吸收合并金昌材料,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优化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方向。

2、本次涉及吸收合并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均已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吸收合并后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25,518,8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275,944.10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约定,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及名单以及其他内容进行完善和修订,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高能环境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一、对《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第五点,进行修订。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93.1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1.77%。详情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6.5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6.5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76.564万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本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2,693.10万股,有效期内的权益数量合计3,569.664万股,约占公司批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79,449.2832万股的4.49%。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90.1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1.76%。详情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345.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76.564万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本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2,690.10万股,有效期内的权益数量合计3,566.664万股,约占公司批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79,449.2832万股的4.49%。

二、对《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第六点,进行修订。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7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33元/股。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2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28元/股。

三、对《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第七点,进行修订。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5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3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对《激励计划(草案)》“第四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二、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修订。

修订前:

按照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52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2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

(二)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共748人;

修订后:

按照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38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2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

(二)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共734人;

五、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第二段,进行修订。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93.1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1.77%。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690.1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1.76%。

六、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6.5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752人,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修订后: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738人,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七、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二)股票期权的数量、(三)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1,346.5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752人,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1,345.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2,551.8882万股的0.8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738人,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八、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修订。

修订前: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6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6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33元/股的50%,为每股4.6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24元/股的50%,为每股4.62元。

修订后:

1、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每股4.67元调整为每股4.6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6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33元/股的50%,为每股4.6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24元/股的50%,为每股4.62元。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12日实施完成,因此,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每股4.67元调整为每股4.62元。

九、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修订。

修订前: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33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9.33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24元。

修订后: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33元/股调整为9.28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9.28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24元。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12日实施完成,因此,根据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9.33元调整为每股9.28元。

十、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中“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修订。

修订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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