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8月04日 14:0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78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日上午9:15一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207,384,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42,87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64,507,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51,68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1,68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41%。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92,04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

反对票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票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43,5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9%;

反对票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弃权票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47名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2.00《关于变更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207,25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

反对票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弃权票52,5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51,5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6%;

反对票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弃权票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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