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11日 03:00 上海证券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36,179,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3.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27,664,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8.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15,037,88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5.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85,382,1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3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星河共舞资本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与受让方星河共舞资本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141,1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以5.99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星河共舞资本。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李敏

受让方: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 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诚邦股份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该等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股份过户之日起转移至受让方,该等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亦归属于受让方享有。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受让方拟转让股份数为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

(2)每股转让价格:5.99 元/股。

(3)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26,635,308.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陆拾叁万伍仟叁佰零捌元捌角整)。

2、付款安排

(1)各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安排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调,尽调如无异议则向转让方支付1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首付款。

(2)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30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额20%的转让款。

(3)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3、股份交割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同时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以下列各项条件的满足或为先决前提:

(1)不存在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涉及退市的各项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

(3)受让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且受让方不认为尽职调查结果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瑕疵。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之日,上市公司的商业、技术、法律及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业务经营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5)如在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未能满足上述事项,各方即终止本次交易,解除本协议,将其资金按照原付款账户退款转至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税费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交易中双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依法由双方自行承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四)董监高的相关安排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转让方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成上市公司对其董事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促使上市公司现有的 1名董事会成员辞去董事职务, 并且承诺在股东大会补选时对受让方提名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1名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之日起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3.本协议签署后,若受让方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上述尽职调查后,如发现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1)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和/或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和/或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和/或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行为。

4.本次转让股份交割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方利强先生持有诚邦股份91,485,422股股份,其中融资质押41,000,000股,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5.5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诚邦股份41,000,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5.5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其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36,179,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3.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27,664,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8.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15,037,88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5.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85,382,1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31%。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敏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人:

方利强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敏

一致行动人:

方利强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诚邦股份股票代码: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星河共舞资本合伙人信息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减少或增加其在诚邦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河共舞资本未持有公司股份。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李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让转让方李敏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141,12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 8.00%),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河共舞资本持有诚邦股份21,141,12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8.00%。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李敏持有的诚邦股份8.00%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河共舞资本与转让方李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5.99元/股的价格受让李敏女士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141,1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李敏

受让方: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 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诚邦股份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该等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股份过户之日起转移至受让方,该等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亦归属于受让方享有。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受让方拟转让股份数为21,141,120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股份总数的8.00%)。

(2)每股转让价格:5.99元/股。

(3)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26,635,308.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陆拾叁万伍仟叁佰零捌元捌角整)。

2、付款安排

(1)各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安排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调,尽调如无异议则向转让方支付1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首付款。

(2)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30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额20%的转让款。

(3)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3、股份交割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同时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应以下列各项条件的满足或为先决前提:

(1)不存在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涉及退市的各项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

(3)受让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且受让方不认为尽职调查结果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瑕疵。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之日,上市公司的商业、技术、法律及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业务经营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5)如在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未能满足上述事项,各方即终止本次交易,解除本协议,将其资金按照原付款账户退款转至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税费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交易中双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依法由双方自行承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四)董监高的相关安排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转让方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成上市公司对其董事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促使上市公司现有的 1名董事会成员辞去董事职务, 并且承诺在股东大会补选时对受让方提名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1名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之日起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3.本协议签署后,若受让方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上述尽职调查后,如发现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1)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和/或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和/或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和/或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行为。

4.本次转让股份交割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熊小明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熊小明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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