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3-04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H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B股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H股回购并退市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在遵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回购要约,以回购全部已发行H股。如H股回购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所回购的H股将予以注销,公司将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减资相关手续。
本次H股回购要约的要约价格为17.50港元/股,拟回购全部已发行H股 326,007,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02%),具体以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根据前述每股要约价格及假设H股回购要约获得悉数接纳,本次H股回购要约的要约对价总额约为5,705,122,500港元。
H股回购要约需待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上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于首个截止日期(目前为2023年7月10日)下午4时(或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厘定的较晚日期及时间)或之前所接获H股回购要约的有效接纳(且在获准许的情况下未撤销)达至独立H股股东所持H股的至少90%,本次H股回购要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需要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假设H股回购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H股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申报债权的,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放弃申报权利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但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需要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同时提供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现场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上文件原件以供核验;以上原件为复印件的,相关复印件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者应由债权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债权人需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债权人向公司提交债权申报文件的即视为向公司做出所提供债权申报文件真实、准确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公司有权要求保留相关复印件并不承担返还的义务。
2、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
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传真方式申报的,以公司收到传真日为准。邮寄信函或传真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1)申报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现场申报和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在公司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债权申报文件。
(3)联系人:贺佩勋
(4)联系电话:0477-8565732
(5)传真:0477-856541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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