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3-03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97,285,05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其中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因2023年7月1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号),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446,838股,并于202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21,7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745,19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8,034,80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取得的股份,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其中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股190,34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36.48%,限售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申请于本次解除限售,并将于本次解除限售后自行遵守相关减持承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Marco Zanor、监事Sergio Della Mea以及监事Fabrizio Ceresa(通过PHINDA HOLDING S.A.间接持有)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6,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3%,限售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申请于本次解除限售,并将于本次解除限售后自行遵守相关减持承诺。综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97,28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17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7月1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公司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每年减持的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公司股东PHINDA HOLDING S.A.、Marco Zanor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公司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Fabrizio Ceresa、Sergio Della Mea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Marco Zanor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PHINDA HOLDING S.A.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埃夫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97,285,05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81%。其中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因2023年7月1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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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2.上述股东仍需继续遵守其作出的相关减持承诺要求。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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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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