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7月01日 03:4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61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0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前)》(公告编号:2023-51)2023年6月21日发出《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6)《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23-57)。上述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斌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职工监事津贴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郑斌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杨永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叶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潘晓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李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章和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许永斌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姚建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4选举金迎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6.01选举张维婕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6.02选举谢雪晴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振松 、贺嘉贝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62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于2023年6月2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在公司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郑斌先生主持。

与会者经审议各项议案后,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郑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2、 审议《关于选举杨永名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4、审议《关于聘任叶钟先生为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5、审议《关于聘任李桂雯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6、审议《关于聘任王钢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7、审议《关于聘任孔建强先生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8、审议《关于聘任王峥嵘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9、审议《关于聘任赵家茂先生为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10、审议《关于聘任李桂雯女士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11、审议《关于聘任李秉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12、审议《关于聘任李晓阳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以上被选举和被聘任人员的任期自公司第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1;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详见附件2。

13、审议《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为满足公司资金周转需求,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拟向工商银行半山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次银行贷款年利率预计为2.95%(以申请贷款实际利率为准),期限为1年。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改善经营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对《内部控制手册》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郑 斌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9年3月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0年6月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3年6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12月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2016年5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9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杨永名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公司营销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6年5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现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叶 钟先生,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199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公司二汽车间副主任、总装车间副主任、副总工程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工程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公司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4年12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2016年5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9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桂雯女士,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总经办副主任、经济管理部副部长。2007年8月起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2013年8月起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职工董事。2017年11月起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钢先生,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3年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组织人事处、一汽车间、安保处、证券法规处、运行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2017年6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孔建强先生,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公司汽轮机研究所室主任、副所长、所长、副总工程师、工业透平研究院院长;2013年6月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2014年12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6年5月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峥嵘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92年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销售处副处长、处长、营销党支部书记。2010年3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5年6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汽轮机营销事业部部长。2017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赵家茂先生,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1995年进入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工作,历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杭州汽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资财管理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合同审核处处长。2018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秉海先生,198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机床集团,历任制造部经理助理、制造部副经理。2010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合同管理处市场科科长,合同管理处副处长、处长,静子车间主任;2022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5.6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晓阳先生,197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已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2012年4月加入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股票3.12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

一、战略委员会人员

主任(召集人):郑斌

委员:郑斌、章和杰、许永斌、姚建华、金迎春

二、提名委员会人员

主任(召集人):金迎春

委员:金迎春、章和杰、许永斌、姚建华、郑斌

三、审计委员会人员

主任(召集人):许永斌

委员:许永斌、章和杰、姚建华、金迎春、叶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

主任(召集人):章和杰

委员:章和杰、许永斌、姚建华、金迎春、潘晓晖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63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监事会于2023年6月19日发出通知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在本公司汽轮动力大厦305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监事3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桂雯列席了会议。会议的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张维婕女士主持。

与会者经审议各项议案后,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一、《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议案。

张维婕女士简历见附件《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维婕女士,198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财务专项组组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现任杭州资本职工董事及财务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张维婕为第九届监事。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65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桂雯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李晓阳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李桂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晓阳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62)。

李桂雯女士和李晓阳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62)。联系方式如下: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66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会议经民主表决,选举闫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上述职工监事将与公司于2023年 6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简历

闫英女士,1981年11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2008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长期从事投资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324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987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前述媒体上公告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独立董事、职工监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3:30在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3年6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2023年6月26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2名,共计代表股份79,019.4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544.44万股)的67.23%;其中B股股东及代理人共60名,共代表股份4,166.8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544.44万股)的3.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均为B股股东,代表股份数共计363.2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544.44万股)的0.31%。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持有公司58.68%股份的控股股东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议案》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具备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职工监事津贴的议案》;

3、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4、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3项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代表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贺嘉贝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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