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年06月20日 03: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3-022

转债代码:113516 转债简称:苏农转债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价格的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5.21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5.04元/股

● 苏农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28日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吴银转债”,转债代码“113516”。2019年3月26日,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可转债简称由“吴银转债”变更为“苏农转债”,代码“113516”保持不变。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6年,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2月11日至2024年8月1日,初始转股加格为6.34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5.21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将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每股人民币1元)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7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6月28日,关于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苏农银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对“苏农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的情形,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本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19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7日)期间,“苏农转债”将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6月28日)恢复转股,届时“苏农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5.21元/股调整为5.04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03,073,10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6,522,428.1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969870

特此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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