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3年06月15日 11:0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2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2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核准,同意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717,323,428.80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807,177.1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2月22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二)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828.9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23.39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544479_J02号)。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三)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四)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含4.9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五)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六)202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及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七)2023年4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用途,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28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今兰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议案内容: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万元(含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

1、调整股份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因此,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127×(1+0.4)=177.8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因此,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87-0.8)÷(1+0.4)=30.05元/股。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且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2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9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万元(含本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公司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元/股(含);

4、回购金额区间: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进行调整,调整前的股份来源为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后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数量由1,270,000股调整为1,778,000股,授予价格由42.87元/股调整为30.05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数量=127.00×(1+0.4)=177.8万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42.87-0.8)÷(1+0.4)=30.05元/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股票代码:688677 股票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2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份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2.87元/股调整为30.05元/股。

●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7万股调整为177.8万股。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由42.87元/股调整为30.05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7万股调整为177.8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杰刚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4)。

4、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7)。

5、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1、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2年4月9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023年3月31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36,548股,占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的0.3869%,回购最高价格89.99元/股,回购最低价格87.37元/股,回购均价89.4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0,113,269.6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69,314,761.60元(含税)。

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若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980,000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36,548股后的剩余股数计算,拟转增34,657,381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1,637,381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份来源: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因此,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127×(1+0.4)=177.8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因此,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87-0.8)÷(1+0.4)=30.05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价格和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议案进行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且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2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6.6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9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3.33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构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33.33万股至66.67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3.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19亿元,流动资产9.18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4.30%、4.92%、6.54%,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2.27%,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0.00元/股(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行为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以上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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