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03月31日 04:33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3-012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材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棵树”)和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三棵树”);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三棵树材料担保本金金额为58,000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3,000万元,为河北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21,600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3,000万元,为秀屿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2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三棵树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941.36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2,630.29万元,为河北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294.37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7,707.22万元,为秀屿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301.0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三棵树材料、四川三棵树、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和秀屿三棵树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本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2022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0万元,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意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机构给予符合融资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或应付账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机构对上述经销商授信的总额度,即3.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为三棵树材料与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为四川三棵树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近日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秦皇岛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为河北三棵树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21,6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为安徽三棵树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与“保证合同六”),分别为三棵树材料与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50,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秀屿三棵树与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23,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与公司关系:三棵树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7年10月2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Y645R

5、法定代表人:黄军浩

6、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路519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木材收购;地板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1、与公司关系:四川三棵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31,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5年4月9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5、法定代表人:周兴酉

6、注册地址: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

7、经营范围: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新材料、水基型胶粘剂、地坪漆及其他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1、与公司关系:河北三棵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30,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8年3月2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9W8N67Y

5、法定代表人:沈建春

6、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7、经营范围:对水性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纸质、金属、塑料、木制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1、与公司关系:安徽三棵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31,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7年11月3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AMDL4J

5、法定代表人:方国钦

6、注册地址:明光市化工集中区经四路1号

7、经营范围: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及其他化工产品、包装物生产、销售;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人造板、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装饰贴面板,地板,木制品、家具、厨具及其他装饰材料,其他木制品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用品设计,装饰装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装修五金配件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五)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

1、与公司关系:秀屿三棵树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47,0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18年7月27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1Y18R34

5、法定代表人:林丽忠

6、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边坑200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3、保证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三棵树材料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三棵树材料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三棵树材料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保证合同二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保证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四川三棵树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四川三棵树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四川三棵树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保证合同三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甲方)

3、保证金额:21,6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具体体现为: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若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协议,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融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6、保证范围: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河北三棵树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河北三棵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保证合同四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甲方)

3、保证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保证合同五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3、保证金额:5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三棵树材料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三棵树材料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三棵树材料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三棵树材料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三棵树材料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三棵树材料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三棵树材料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三棵树材料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三棵树材料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三棵树材料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三棵树材料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六)保证合同六

1、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3、保证金额:2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秀屿三棵树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秀屿三棵树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秀屿三棵树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秀屿三棵树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秀屿三棵树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秀屿三棵树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秀屿三棵树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秀屿三棵树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秀屿三棵树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秀屿三棵树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秀屿三棵树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三棵树材料、四川三棵树、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及秀屿三棵树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6,066.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7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1,447.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0.3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3-013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2〕314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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