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000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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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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