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上市公司年报未尽责四川华信会计事务所被警示

审计上市公司年报未尽责四川华信会计事务所被警示
2023年01月18日 22:33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1月18日,记者从四川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悉,因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华信会计所)在执业中存在问题,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组织对华信会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以及对其审计的鹏博士、振芯科技华神科技莱美药业2021年年报进行检查后发现其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华信会计所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合伙人大会、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合伙人考核和薪酬分配未与执业质量充分挂钩;审计底稿归档管理不到位;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维护使用、员工培训管理、内部制度修订发布不规范。

  华信会计所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业务承接或保持风险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个别项目存在意见分歧未妥善解决;内部监控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追责不到位。

  华信会计所在独立性遵守方面的问题:对员工证券交易情况管理监督不到位,个别审计人员违规买卖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未有效建立或执行保持职业道德(独立性)的部分机制措施。

  《决定》显示,华信会计在审计鹏博士、振芯科技、华神科技、莱美药业2021年年报项目方面,均存在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不足、部分实质性程序、归档和质量控制不到位、审计底稿记录错漏和不规范问题。同时,在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方面也存在问题。

  《决定》称,华信会计所行的上述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信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决定》同时要求华信会计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相关要求。同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决定》称,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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