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汇检罚〔2022〕2号)显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6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4697元。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被罚没92.4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http://n.sinaimg.cn/spider20221207/29/w387h442/20221207/ee3e-ce34f4ccbc405fc6aed7eafa738aea8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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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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