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2年12月03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邦公司”)为本案被告,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国际”)为本案第三人。

  3.本次为一审判决,常州中邦公司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郴电国际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汇银国际及常州中邦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市中院”)关于本案的(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常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2012 至2019 年度的管理费和经营团队奖金人民币32,122,10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2,122,104.4 元为基数,自2021 年11 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66 元,由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000 元,由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6,16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常州中邦公司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并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初366号】。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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