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2年11月30日 14:44 中证网

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跃岭股份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6800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12900万元和1500万元。跃岭股份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均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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