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2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572022B0109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3985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该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债权设立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2,500万元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即“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3985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该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即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债权本金额以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即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
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以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3,956.43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3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572022B0109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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