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22-055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7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副董事长王维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董事李彩娥女士、董事沈伟先生、独立董事翁国民先生、独立董事郑磊先生、独立董事陈文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李金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汤子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追加公司对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和鸽、何卓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2022-05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1,150万元人民币。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截至2022年9月28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19,15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2022年9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9)。
2022年11月10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8,41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72%、36.04%;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7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1%;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5%。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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