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胜华新材办公楼A402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第1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大控股)承诺自其100%股权交割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期间,将无条件地放弃中石大控股所持公司8.31%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本次股东大会因中石大控股员工误操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了同意票,投票股数16851146股,根据中石大控股公司承诺,中石大控股表决情况无效。中石大控股无效表决不影响上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晶晶、李煌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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