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受托责任边界 共创优质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建设与受托人管理责任研讨会”在深召开

明晰受托责任边界 共创优质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建设与受托人管理责任研讨会”在深召开
2022年11月10日 15:17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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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营商环境建设与受托人管理责任研讨会”于深圳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邀请28名来自司法、高校、金融资管行业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与,共同探讨如何通过准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明晰资管产品中各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维护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进而促进交易风险的合理分担,推动金融及资管市场的稳定和良好向上发展。 

  明晰受托人责任,

  搭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桥梁

  近年来,受疫情叠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资管产品的收益持续呈波动下行趋势,金融消费者因对收益不满而发起的诉讼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资管类纠纷的司法审理中,有关资管产品受托人管理责任的边界、构成与认定等问题,在司法实务界有颇多争议。

  如何明确界定受托人责任,成了当下资产管理立法和制度层面关注的焦点。研讨会上,专家们对如何在合法、合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冲击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副会长闫建东指出,受托人应遵守《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贯彻“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等原则,并且从严控制风险,建设好合规文化,这也是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前提。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明强调,受托人管理责任界定不清,或者附加一些过重的管理责任,不利于受托人充分履责,容易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助长刚性兑付风险。在资产管理合同当中,尤其当发生纠纷时,受托人责任的边界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从标准上来看,既有普遍性的一般认定标准,也有关于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的一种特别的认定标准。从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国内外信托合同的实践来看,受托责任的标准更多是使用一般的认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动态发展的,同时也是抽象和原则性的。想完全拿出能够普遍适用的具体标准,有非常大的难度。关于一般的认定标准,根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信托纠纷实践,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顺关系,包括“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专业管理谨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自由与法定如何来平衡的原则。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表示,针对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角色和职责不同,前端应以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规则来解决募集阶段的问题;在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阶段则主要以赋予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以忠实和注意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从政策考量的角度,指出司法审判不应当与监管政策过度趋同。他认为,监管政策和尺度是多变的,但司法审判要为市场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二者的特点不同。司法审判可以参考监管,但需保持中立性,不能以政策逻辑取代法律逻辑,不能带有某种程度的结果导向。 

  定义信义义务,

  探讨尽职履责的责任边界

  在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定义出发,探讨受托人管理责任的构成与认定。

  资深仲裁员林海权博士认为,受托人管理责任现在适用的领域和空间非常大,除信托外,私募基金资管行业都涉及受托人管理责任。随着受托人管理责任纠纷增多,相关争议越来越突出且集中,一方面是适当性义务如何证明和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托人管理责任的边界问题,受托人管理责任涉及的政策考量和价值判断应是多方面的。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受托人责任案件首先要确定请求权基础,到底是缔约过失、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违规不必然是违约;其次需要厘定受托人在募投管退各阶段责任、违反受托人责任但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民事赔偿等责任认定问题。一方面,虽然我们要司法谦抑,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运作模式。但另一方面,它作为居中裁判,很多时候要考虑大环境和市场因素,如何在坚守法律因素下平衡各方利益。

  华东政法法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肖宇认为,当委托人基于信任,把财产或权力委托给受托人时,他们之间构成了信义关系。信义义务为委托人提供了标准化的保护,也是受托人的行为标准。信义义务包涵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但其也是有边界的。需要在具体情境中去判断是否履行义务,没有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了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指出,对于受托人管理责任的认定,要更多地尊重《信托法》作为特殊法的规定。从责任体系看,受托人义务包括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明确具体义务,才可能构成违约。法定义务中的忠实义务,是刚性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知情同意;法定义务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该遵循一般行业注意标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宇详细分析了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指出即便受托人因某种商业决策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如不涉及利益冲突,受益人须证明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能由受托人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至诚阐述了受益人大会和受托人的权限划分问题,他指出,对于那些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划分权限的事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没有特别规定,则受托人就该事项有自由的处分权,无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会会员周天林提到,多层嵌套产品具有特殊性,在没有证据表明多层嵌套产品的内部属于非对等交易时,需要厘清各主体权责,从而对责任进行分层。管理人对投资者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结合管理人违反管理义务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的因果关系、管理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因素、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预见能力等综合判断,使得过错与责任能够相适应。

  在探讨私募行业的投资管理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时,来自业界的代表呼吁贯彻“法不溯及既往”的理念,明晰受托管理人的失职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业界需要积极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动投资者了解受托人责任边界。代表们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避免受托人责任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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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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