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证监局
关于对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魏××:
经查,2018年3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方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该协议具有“对赌”性质,在特定条件时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影响证券公司运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方才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参与签署上述协议,知情不报,合规意识淡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11月8日14:3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海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年10月27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出现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有关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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