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57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高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合肥高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健翔、张昊然。
合肥高科是一家从事家用电器专用配件及模具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模块化服务商,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制造领域,应用范围覆盖冰箱、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等功能结构件及外观装饰件。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胡翔直接持有公司4027.0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9.22%,分别通过智然投资和群创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86%的股份和1.6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7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陈茵直接持有公司1590.7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23.39%,胡翔与陈茵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86.10%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肥高科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66.67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40.00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06.67万股(含本数)。
合肥高科拟募集资金2.20亿元,分别用于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家电装饰面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请发行人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要求,披露发行人持有及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能存在的风险。
2.请发行人审慎测算并说明相关社保公积金补缴、关联交易、废料收入等对 2021 年净利润的影响情况。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特殊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海尔集团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与海尔集团的合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2)2021年对海尔集团销售收入增幅较大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海尔集团的收入增长幅度是否一致。(3)发行人向海尔集团的采购是否具有自主权,是否与销售规模挂钩,在与海尔集团的购销业务中是否具有独立性。(4)海尔集团实行五层级供应商体系以来,发行人是否均属于“提速层”。(5)发行人进入供应商体系后,以参与投标方式获得清单,具体招标频次、内容、评标的主要标准(如价格或交付时间等),发行人相对其他同类供应商的竞争优势,在同类供应商中的销售占比或排名情况(如能取得)。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根据申报文件,2019年,发行人各事业部或职能部门员工陆续成立6家合伙企业,并根据岗位、贡献度等确定出资金额,各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出资存入公司账户,作为核算单元经营的保证金。上述6家合伙企业仅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相关员工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合伙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发行人对合伙人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2020年下半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发行人续签劳动合同,陆续注销合伙企业,剩余1家尚未完成注销。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与6家合伙企业的合作模式、服务内容、相关《合作协议》的合同性质、发行人各期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2)结合发行人关于相关员工考核分配机制具体内容、发行人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及各合伙企业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方式与金额及其与采用此模式前后的差异等,说明前述用工模式是否实质仅系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而非用工模式变化,发行人以员工的合伙出资作为保证金是否存在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3)说明相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具体情况,相关合伙企业和发行人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相比较,是否享受了税收、社保公积金减免等优惠,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慎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物料消耗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52.47%、63.95%、67.07%,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40.15%、32.36%、30.38%,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9.56万元、12.15万元、10.77万元;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共取得40项实用新型专利、拥有研发人员86名,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请发行人:(1)说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学历构成情况,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界定标准、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用研发人员认定等调节研发费用以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2)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履历背景、相关技术的发明人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具体标准、认定是否准确。(3)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量化分析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特点与优势,核心技术在具体核心技术产品中的应用,发行人的创新特征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4)说明研发主要物料消耗的名称、数量、具体用途、最终去向在各期财务报表中的反映情况,相关项目材料费与在研项目、研发进度、研发成果是否匹配。(5)结合研发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如何准确划分成本和各项研发支出,如何保证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6)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逐条对照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发行人未来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准确、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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