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28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2名核查对象(含2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前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其买卖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核查对象提供的交易情况书面说明,其余20名激励对象及公司监事之配偶刘林(非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自行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29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1号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主持。受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2人,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独立董事潘桦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2人,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1人;
3、 董事会秘书李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 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同时上述第1-3项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第1-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天台铂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铂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平先生已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本公司独立董事潘桦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年10月14日下午16: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蒋丽敏、马梦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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