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
2022年5月9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对老厂区拆除搬迁涉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并对2019年、2020年、2021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累计调减2019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2,214.3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73%、1.82%;调减2020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13,295.2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7.35%、7.51%;调减2021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各8,379.1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4.70%、5.41%。
亚星化学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韩海滨、总经理陆卫东、财务总监伦秀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亚星化学及韩海滨、陆卫东、伦秀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亚星化学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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