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7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安通达工业园4栋3楼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秦轲先生主持;
2、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厚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4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 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岳钦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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