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及董事长李建雄等人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不准确

兴源环境及董事长李建雄等人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06月30日 17:2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300266.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兴源环境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000万元至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9000万元至125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500万元至3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21013万元至21313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财务总监孙颖、董秘方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兴源环境、李建雄、孙明非、孙颖、方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李建雄于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兴源环境董事长;孙明非于2020年10月29日至今担任兴源环境总经理;孙颖于2020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兴源环境财务总监;方强于2021年10月12日至今担任兴源环境董事会秘书。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处理综合解决、养殖生态环保、生态园林及流域治理、科技创新与环保装备四大板块,为客户提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产业运营一体化的环境综合解决方案。公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杭州,2011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266,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雄、孙明非、孙颖、方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兴源环境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000万元至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9,000万元至12,5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500万元至3,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21,013万元至21,313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财务总监孙颖、董秘方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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