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控股孙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披露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控股孙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05破3号),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碳元舒适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碳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碳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碳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现南京碳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江苏碳元舒适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碳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南京碳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汤静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破产清算事项尚在审理过程中,资产处置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由于南京碳元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较小,本次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将根据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05破3号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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