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3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海波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王海波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海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辞职后,王海波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王海波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选举出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王海波女士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王海波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海波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3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
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落显示,2021年度公司向太原源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瀚公司)以及太原彩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源公司)销售单晶炉等商品,将专利技术使用权授予源瀚公司有偿使用、向源瀚公司及彩源公司出租固定资产,合计确认营业收入1.03亿元,同时四季度向源瀚公司采购原材料7,493.99万元。公开资料显示上述公司于2021年方才成立且合计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时二者存在直接持股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别、销售或采购价格、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客户和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结合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内容、经营规模、业务资质等,说明其成立不久就成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以上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别、销售或采购价格、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客户和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销售业务情况
公司销售给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销售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设备配件、蓝宝石制品等,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及专利权授权使用服务。本期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交易发生在2021年5月-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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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采购业务情况
公司从源瀚公司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蓝宝石晶锭、晶棒半成品等。公司与源瀚公司的采购交易发生在2021年8月-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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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采购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业务往来的定价政策、产品销售最终去向、收入确认政策。
(1)定价政策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及采购合同对销售及采购的商品价格做出了明确约定。采购及销售的定价系双方协商一致,属市场化定价。公司向源瀚公司、彩源公司销售产品单价及公司从源瀚公司采购产品单价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2)产品销售最终去向
公司向源瀚公司及彩源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提供服务均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务。其中单晶炉、设备配件及碎晶原料用于满足其生产需求;经询问,源瀚公司从我司采购的4英寸晶棒及其他蓝宝石制品主要用于供应下游LED生产厂商。
(3)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与源瀚公司及彩源公司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为:
①设备销售:按照合同的约定,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②租赁设备收入:租赁期内每期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赁期内各期租金收入。
③搬运费收入:按照合同履行完搬运服务,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④专利技术授权使用:专利资料移交客户,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公司所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公司无任何后续投入的义务。)
⑤其他产品销售:产品转移至客户,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4、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情况
2021年期末及2022年4月末,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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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付彩源公司款项余额为预收账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4月末应收源瀚公司的逾期款项已全部收回,应收源瀚公司账款已无逾期情况。由于公司目前运营资金暂时紧张,经与源瀚公司协商,公司将陆续支付其货款,因此造成应付源瀚公司款项逾期的情况。
5、说明客户和供应商系同一方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采购销售价格是双方经过商务谈判,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公司向源瀚公司及其他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单价情况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不同客户对产品规格及品质要求不同,因此价格略有区别,公司同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交易价格与公司和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双方根据供需情况签订了独立的销售、采购合同,每笔合同均单独履行,合同之间没有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条款,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2021年度,蓝宝石市场转暖,公司产品订单增多,原材料需求也随之提升。报告期第三、四季度,公司主要蓝宝石毛坯生产地施行有序用电政策,且当时新冠疫情不断反复,为保障生产所需原料供应稳定,公司对外购买原料的需求增加。源瀚公司晶体生长设备、生产工艺与我司相同,终端对其材料质量认可度较高,与原有供应商相比具备更大优势,因此公司新增源瀚公司为毛坯材料供应商。从源瀚公司等公司采购产品,是根据公司毛坯生产情况、自身加工能力及承接订单情况而定,是公司蓝宝石材料精加工生产线日常需求的必要原材料采购。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看好蓝宝石产业未来发展,投资建设蓝宝石晶体生产产线,公司作为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销售商,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争得客户订单,对其销售设备及相关配件,出租部分利用率较低或无资金运转的设备,并在蓝宝石制品方面展开合作。上述合作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率、增加整体效益。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与公司业务往来均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业务需求,双方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交易业务真实存在,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业务的收入和成本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内容、经营规模、业务资质等,说明其成立不久就成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源瀚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5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半导体相关材料、光电窗口相关材料、金属耐磨材料、陶瓷材料及相关原材料、配套零件装备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源瀚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福林持股40%,聊城久久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33%,刘倩男持股10%,北京上丰中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源瀚公司所主导的战略性基础材料产业园2021年已经正式投产并形成产业化规模。
2021年,公司与源瀚公司经商务洽谈开始业务合作:源瀚公司抓住当地政府大力发展蓝宝石相关产业的机会,得到了“拎包入驻”等政策支持,其股东看好蓝宝石产业未来发展,且拥有建设蓝宝石晶体生长基地的资金实力,急需寻求合作;公司在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制造及工艺研究方面深耕多年,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一直是公司的主营产品之一,伴随蓝宝石市场转暖,公司也在积极寻求拓展业务的机会。基于以上背景,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源瀚公司成功实现蓝宝石材料生产基地产线投产并规模化运营,公司成功取得了蓝宝石晶体生产设备、相关配件等产品的销售及租赁订单。双方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交易业务真实存在,公司与源瀚公司的交易具有合理性。
彩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彩色宝石材料制品、加工装备、辅助材料等新型光学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股东持股情况:深圳市蓝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谷翠玲40%,杨小刚8%,源瀚公司3%。公司自2015年开始与彩源公司的最大股东深圳市蓝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近年来一直与其保持紧密的业务往来。2021年,公司与彩源公司经商务洽谈开始业务合作,属于对老客户的合作延展。
综上,源瀚公司成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系由于与公司展开正常业务往来所致,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交易具有合理性。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平台,查询了上述客户的股东构成情况、董监高情况,并向源瀚公司、彩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发送问询函并取得回函。经公司自查及函证确认,源瀚公司、彩源公司除与公司子公司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及相对应的购销资金往来外,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不属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亦不属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的合作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发生的销售及采购交易,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关键审计证据:
(1)获取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签署的销售及采购合同,复核销售及采购决策审批流程,确认销售及采购合同得到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分析销售及采购合同关键条款,评估销售及采购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2)检查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奥瑞德营业收入确认的适当性;
(3)对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交易形成的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包括销售毛利分析、其他主要合同条款分析等,复核收入的合理性;
(4)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发货单据、销售发票、运输单据、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出具的验收单据等原始单据,并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执行营业收入函证程序,检查收入的真实性;
(5)对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交易形成的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检查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6)检查奥瑞德与源瀚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结合采购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格、付款条件及验收等条款,对采购发票、采购验收单据及所购商品的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确认采购交易的真实性;
(7)查询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工商信息,确认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及其股东、股东控股或参股的其他公司是否与奥瑞德存在股权关系;
(8)对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执行现场走访程序,包括实地观察其生产厂区、实际生产情况、从奥瑞德采购设备的使用情况,以评估奥瑞德与其发生销售交易的真实性、采购交易的合理性。
同时,对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的控制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及销售人员进行现场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其与奥瑞德发生的采购商品或服务的目的、销售及采购商品的定价政策等合同条款、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及其股东和关键人员是否与奥瑞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奥瑞德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存在诉讼、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是否与奥瑞德发生过上述采购和销售以外的其他交易等,以确定奥瑞德是否与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销售及采购交易的合理性、奥瑞德会计账簿中记录交易的完整性。
(9)对奥瑞德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奥瑞德的声明,复核声明事项的合理性、获取支持性材料,以确定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0)查检与营业收入确认、采购商品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作出的上述描述符合实际情况。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上述交易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和成本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奥瑞德与源瀚公司、彩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未发现源瀚公司和彩源公司与奥瑞德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除已记录于会计账簿中的上述交易)、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问题2
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分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9亿元、1.69亿元、1.46亿元和2.47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27.10万元、2,651.38万元、-2,042.76万元、-173.03万元。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但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相符。请公司补充披露:(1)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及合作时长、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突击交易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说明第三、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及合作时长、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突击交易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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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合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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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以往年度各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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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公司营业收入在全年时间分布上具有不均衡性,季度变化无明显规律。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蓝宝石晶棒、蓝宝石晶片、设备配件以及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等销售,前五大客户中除源瀚公司以外其他客户均为公司老客户。首先,2021年因蓝宝石制品市场转暖,公司蓝宝石制品和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销售均有不同程度增加,设备销售合同于2021年第二、三季度签订,部分设备在第四季度验收并确认收入;其次,因单晶炉销售数量增加导致设备配件销售在第四季度环比增加;再次,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新增设备租赁收入、搬运费收入以及专利技术使用费收入。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其他季度大幅增加,增加具有合理性。
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在获取合规的业务单据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要求确认收入。公司主要产品收入确认方法和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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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收入确认方法,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确认收入。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不存在突击交易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结合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说明第三、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021年第三、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及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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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减少2,19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环比减少4,694万元,主要由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环比下降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3,013万元,同时,公司为第四季度备货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环比增加1,223万。以上原因导致公司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趋势大于与营业收入下降趋势。
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增加1.0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环比仅增加1,870万元。由于公司销售业务存在1个月到1年不等的销售账期,发生在第四季度末的销售收入在下一个季度才能收回货款,因此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减少1.07亿元,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环比增加1,853万元。同时,采购付款账期与销售回款账期不一致也影响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以上原因导致公司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上述事项,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并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合同条款,评价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
(3)执行分析程序,对奥瑞德2021年度各季度营业收入、毛利变化实施分析性程序,分析收入与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对销售产品类别、交易金额与最近年度的销售情况结合销售合同、生产与运输记录进行了检查。同时,分析公司销售收入与运输费用的匹配关系,评估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4)通过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据、运输单据、销售发票、客户签收或验收等原始单据。同时,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对营业收入执行了函证程序,检查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5)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包括检查当年确认的营业收入是否均有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支持性文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营业收入台账,复核相应发货单据、运输单据及客户的验收单据,确认奥瑞德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录于适当的会计期间;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客户验收单据,复核验收单据日期与营业收入记录的会计期间是否一致。
(6)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奥瑞德与销售回款相关的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评估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7)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作出的上述描述符合实际情况、奥瑞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问题3
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亿元,其中蓝宝石晶棒实现收入1.83亿元,同比增长64.67%,蓝宝石晶片实现收入3.25亿元,同比增长6.64%。同时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40,816.4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58.33%,其中对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为22.72%。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产品定价、下游需求及订单签订等情况,说明2021年蓝宝石晶棒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且增长幅度远高于蓝宝石晶片的原因及合理性;(2)列示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与公司具体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合同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关联关系等;(3)结合与主要客户的历史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说明2021年前五大客户重大变化及变动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产品定价、下游需求及订单签订等情况,说明2021年蓝宝石晶棒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且增长幅度远高于蓝宝石晶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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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蓝宝石产品主要应用于LED领域及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2021年蓝宝石市场转暖,公司产品中应用于LED领域的蓝宝石晶棒及晶片营业收入均有所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27.08%及43.91%,增幅区别不大。公司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的蓝宝石材料(小尺寸蓝宝石晶片、小尺寸蓝宝石晶棒)总营业收入同比小幅增长,但因客户需求产品类型发生变化,由小尺寸晶片转向小尺寸晶棒,用于该领域的小尺寸晶棒销售数量大幅增加,营业收入增长7088.54%,小尺寸晶片销售数量大幅减少,营业收入下降36.38%。以上原因导致2021年公司蓝宝石晶棒业务总收入大幅增长且增长幅度远高于蓝宝石晶片。
二、列示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与公司具体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合同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关联关系等;
经公司事后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存在差错,相关内容已更正,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公司前五大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客户结算周期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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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的具体业务往来情况及账款结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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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与主要客户的历史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说明2021年前五大客户重大变化及变动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2021年度、2020年度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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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耕蓝宝石领域多年,与主要客户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原则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保持与老客户紧密合作的基础上,公司也在不断开发新客户,保障公司销售渠道畅通,力求稳固并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
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中,除客户源瀚公司为公司2021年新开发客户外,客户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元旭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与公司合作多年,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合作关系。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64.08%,其中,前三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别为22.72%、14.72%、14.09%,不存在单一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2021年度较2020年度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明显升高的情况说明:
公司以往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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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56.54%、2020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为30.74%、2017至2019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平均值为51.71%。2021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与历史数据基本趋同。
2020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相对较低,系由于公司研发的高端蓝宝石窗口材料方面的项目未能在当年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使得当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比重降低,因此2021年度较2020年度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有明显升高。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奥瑞德收入确认,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并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合同条款,评价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
(3)执行分析程序,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分析性程序,分析收入与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情况与市场整体环境进行了分析与评估,对销售产品类别、交易金额与最近年度的销售情况结合销售合同、生产与运输记录进行了检查。同时,分析公司销售收入与运输费用的匹配关系,评估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4)通过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据、运输单据、销售发票、客户签收或验收等原始单据。同时,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对营业收入执行了函证程序,检查收入的真实性。
(5)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检查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6)检查“蓝宝石晶棒”、“蓝宝石晶片”销售收入确认过程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凭证、销售发票、客户确认单、银行回单等,以评价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作出的上述描述符合实际情况、奥瑞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问题4
年报显示,公司2021年末预计负债余额4,863.23万元,同比下降43.16%,公司称主要原因为本期冲回前期计提预计负债所致。同时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落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奥瑞德已对诉讼判决的512起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4,683.45万元。同时公司还存在违规担保,其中本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相关诉讼案件涉及本金20,000.0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冲回前期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投资者诉讼、违规担保等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事由、涉及金额、目前进展等,说明期末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冲回前期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冲回前期计提对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冲回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内容及依据:
2017年12月15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提供1亿元的信托贷款,该笔贷款于2017年12月19日发放。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新黄浦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判令驳回新黄浦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52)。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奥瑞德作为上市公司为债务人耀莱公司提供担保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对外担保的程序,以及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均应与非公众公司有所不同。根据新黄浦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奥瑞德完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需要的必要程序要求,以及债权人系严格根据规范审查后善意接受了上市公司的担保。
2、如有二审,二审法院极可能采用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观点。
公司律师法律意见:根据司法实际中的裁判标准,如担保权人仅以《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贵司的担保行为,属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相对人。即使新黄浦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司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驳回新黄浦公司上诉请求的可能性极大。同时,律师认为即使新黄浦公司主张贵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极有可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贵司不承担过错责任,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新黄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案件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最新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针对公司计提的对新黄浦的预计负债,公司认为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冲回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投资者诉讼、违规担保等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事由、涉及金额、目前进展等,说明期末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投资者诉讼、违规担保诉讼的基本情况: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内容及依据:
1、序号1、2案件:2020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自2021年以来,公司陆续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512起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并承担损失计算费共46,834,538.04元,承担诉讼费共844,050.78元,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另有52起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在诉讼程序中,未判决。
针对已判决的512起案件,公司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有一审判决结果,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三个条件,并且以一审判决需赔偿的金额作为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是合理的,因此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针对未判决的52起案件,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渠道获悉,发现存在尚未判决情况下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投资者索赔案例,且公司认为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无法根据现有情况判断该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及赔付金额均难以合理预计,公司尚不承担现时义务,相关的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公司未对该部分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2、序号3案件:2017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其与万浩波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借款合同本金2亿元,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所欠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亿元)。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根据诉讼案件在本报告期末的诉讼进度、公司为耀莱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一审判决结果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目前公司未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披露、万浩波亦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万浩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支持。本案极有可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万浩波的诉讼请求。)等资料,公司认为公司尚不承担现时义务,预计该事项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相关的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3、序号4案件:详见本题第一问之回复。
4、序号5案件: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7,500.00万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信托计划结束后,杭州尊渊尚欠国都控股42,895,544.49元本金,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江干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4民初4265号一审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9年度公司将42,895,544.49元计入其他应付款。2019年计提利息12,933,358.89元,2020年计提利息7,849,884.64元,2021年计提利息7,828,436.88元。
综上,公司认为对上述案件的负债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充分合理。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上述事项,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奥瑞德诉讼明细,查检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起诉文书及判决书、公司公告等资料,并与律师进行访谈,了解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2)取得诉讼相关负债的计算过程,并复核计算金额的准确性;
(3)获取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并复核预计负债确认的准确性;
(4)获取奥瑞德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文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复核预计负债转回的合理性、转回金额的准确性;
(5)检查上述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和披露。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作出的上述描述符合实际情况,除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外,奥瑞德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合理的。
问题5
年报显示,2021年,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合计计提1.93亿元坏账准备,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17亿元,主要针对安徽金龙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丽丰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华丽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晶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相关应收账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时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时长、交易对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2)结合欠款方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前期是否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时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时长、交易对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
上述8家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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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8家客户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客户业务合作主要发生在2016年-2019年期间,当时智能终端数量和种类大幅增加驱动了盖板玻璃的需求,2.5D、3D玻璃盖板需求量猛增,市场对硬脆材料加工设备的需求也随之持续升温,公司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华公司”)对上述8家客户销售了硬脆材料加工设备(磨抛设备、精雕机等)。客户依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并对设备进行了验收;公司在获取了设备验收单等合规业务单据后,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了销售收入。确认收入当年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应收账款没有逾期迹象,因此相关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二、结合欠款方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前期是否存在坏账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021年度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共计19,279.82万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1,665.36万元,主要是针对以下8家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计提,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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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手机盖板加工产商竞争十分激烈,伴随消费者消费需求从山寨机到品牌机的变迁,玻璃加工订单也加速向头部加工企业集中,工人熟练度高、生产规模大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加之下游模组厂也开始发展玻璃盖板加工业务,导致玻璃盖板加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规模不大、市场基础不稳的玻璃盖板加工厂处境愈加艰难。公司上述8家客户虽具备玻璃盖板加工领域的深厚背景,但总体规模不大,自2020年起,受疫情、行业变动等因素影响,上述客户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在积极督促上述客户尽快归还账款,且为保障应收账款顺利收回,对其中风险较大的部分客户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2020年,公司认为上述客户的应收账款仍有较大收回可能性,因此按账龄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计提。
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及公司诉讼进展,公司判断上述公司已不具备偿债能力,上述客户的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具体如下:
1、安徽金龙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浩”)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得知,2021年度金龙浩涉诉案件48起,2021年度公司多次催收均未回款,依据金龙浩2021年度新发生的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及催收结果,公司预计金龙浩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二八光电”)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得知,六二八光电已在2021年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27起司法案件,其中有5起已因无可执行财产,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未履行总金额199.91万元。同时,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到六二八光电已于2021年停产并且搬离原公司注册地址,公司认为六二八光电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公司预计应收款项已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安徽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知”)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得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新知的破产清算案。公司认为安徽新知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公司预计安徽新知的应收款项已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江西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美”)
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到华凯美2021年度生产经营已停滞,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华凯美财产,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未执行回任何财产,公司预计可收回债权或执行回财产的可能性极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江西华丽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丰光电”)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华丽丰光电财产,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未收回应收款且未执行回财产,公司预计可收回债权或执行回财产的可能性极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江西华丽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丰科技”)
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到华丽丰科技经营状况不佳,且该公司在2021年新增多笔诉讼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华丽丰科技财产,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未收回应收款且未执行回财产,公司预计可收回债权或执行回财产的可能性极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7、江西晶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阳光电”)
晶阳光电在2021年新暴露出多起诉讼案件,且其中有1起案件终本显示已无可执行财产。虽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对晶阳光电进行财产保全,但公司预计可收回债权或执行回财产的可能性极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宝精密”)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得知,尊宝精密涉及119个司法案件,其中有34个案件因无可执行财产,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未履行总金额1,026.12万元,尊宝精密在2021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尊宝精密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公司预计尊宝精密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不存在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同时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具备合理性。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货款催收力度,尽全力保障公司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南方创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项余额782万元,预付款账龄超过3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华公司”)与深圳南方创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创新”)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8月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镀膜机采购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硕华公司累计向南方创新预付设备款1,944万元,2018年度南方创新向硕华公司交付镀膜机4台,硕华公司收货后减少预付账款1,162万元,预付款余额782万元。因剩余镀膜机南方创新未履行交付义务,硕华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南方创新将剩余3台镀膜机交付硕华公司,因此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782万元的设备预付款列示在预付账款项下。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及单项计提坏账的合理性,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
(2)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3)对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测试账龄明细表的准确性,检查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认依据和过程,包括检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所运用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数据、关键假设以及前瞻性调整的合理性并复核计算的准确性。
(4)对于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审阅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估计的支持性文件,复核计提的合理性。
(5)通过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据、运输单据、销售发票、客户签收或验收等原始单据。同时,对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执行了函证程序,检查收入的真实性。
(6)获取奥瑞德对安徽金龙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丽丰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华丽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晶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等客户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奥瑞德主张债权案件的法院判决或案件主办律师审核过的庭审材料、法院执行终本等,以评估相关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坏账准备是否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7)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及关联方交易明细,查询了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判断其是否与奥瑞德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并对其进行访谈确认;
(8)检查在财务报表中有关应收账款预计信用损失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所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合理的、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确认是真实准确的,我们没有发现奥瑞德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往来余额。
问题6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哈尔滨祥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纾困预付款0.18亿元。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纾困预付款2.18亿元,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协议,该事项尚存极大不确定性,如最终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协议,则预付资金存在退回可能性。请公司补充披露:(1)就已收到的纾困预付款所进行的会计处理;(2)该笔纾困款项的性质,若后续签署正式协议,届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就已收到的纾困预付款所进行的会计处理;
哈尔滨祥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冠投资”)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是由哈尔滨市政府纾困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021年1月13日,公司与祥冠投资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2021年2月2日,公司与祥冠投资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双方合作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尚需进一步沟通和落实,相关实施细节还存在不确定性。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祥冠投资纾困预付款2.18亿元,因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对该笔款项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
二、该笔纾困款项的性质,若后续签署正式协议,届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与祥冠投资签署的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双方合作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尚需进一步沟通和落实,相关实施细节还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尚无法对签署正式协议后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进行准确分析,如最终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协议,则上述预付资金2.18亿元存在退回可能性。公司将积极与祥冠投资推进正式协议的商洽签署工作,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具体合作事宜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上述事项,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奥瑞德收款之进账单、银行对账单,复核奥瑞德会计账簿中记录的收款业务的真实性;
(2)获取奥瑞德与哈尔滨祥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增资框架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检查合同条款确认奥瑞德是否作出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3)对奥瑞德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奥瑞德的声明,包括关键合同条款、协议的完整性,评估奥瑞德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与哈尔滨祥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评估《增资框架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奥瑞德作出的上述描述符合实际情况、对收到的2.18亿元纾困预付款作出的会计处理是适当的。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3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经公司事后核查发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有误,现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更正前: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40,816.4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58.33%;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0.0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0.00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更正后: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44,833.37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64.08%;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0.0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0.00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次更正后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版)》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对于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3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梁影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表决情况中,未计算奥瑞德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表决情况。
2、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欣然、赵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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