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公告
2022年04月28日 07:28 证券时报

  (上接B9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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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订单式生产管理模式。公司产品生产主要由中自科技和子公司中自设备进行,并有部分封装业务通过外协厂商进行封装。中自科技负责催化单元的生产,主要为对贵金属、稀土、氧化铝等原材料进行改性处理后,按照各产品配方,主要通过制浆系统将各种材料进行自动精准称量后予以充分混合制得催化剂浆料,之后定量涂覆在载体内壁;中自设备负责催化单元的封装。公司物料流转执行先进先出原则,按照工艺生产流程顺序流动,通过二维码追溯系统和ERP系统对各工序物料流转进行管控。

  3、销售模式

  (1)新车/机配套

  公司产品以对发动机厂、整车厂的配套销售为主,均为直销模式,直接向发动机厂、整车厂进行市场拓展。公司设有山东、广西、重庆、广东、东北等业务办事处,通过高效、完善的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机动车发动机厂和整车厂。客户通常会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价、样品测试、现场审核等一系列严格的准入管理措施。公司通过客户考核并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后,需首先进行产品开发配套,待整机厂、发动机厂通过产品型式检验并获得生态环境部核准或在环保信息系统进行公告后,方可开始量产销售。

  公司通常与客户签订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原则上确定销售产品类型、结算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公司根据客户日常的采购计划及实际订单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完成生产后,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运输至其仓库或其指定的封装厂、第三方物流仓库。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采用“入库结算”与“上线结算”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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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少量产品出口至意大利等海外国家,海外收入占整体收入的比例较低。

  (2)在用车改造

  除与发动机厂、整车厂配套销售外,公司还开展在用车改造业务。在用车改造主要源于各地政府部门对排放水平低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在用柴油车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放标准的高排放车/机的治理要求,公司为各类排放超标车辆的升级改造提供相应的尾气处理催化剂或尾气后处理系统等产品。

  公司针对在用车改造市场销售渠道和客户类型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直销模式下,公司通过各地政府机构或企业集团的招投标程序后,直接服务于油田、机场、港口、物流公司、建筑公司等企业和自然人车主,公司针对不同车型订制开发尾气处理产品,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安装、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此外,公司还直接销售给汽车修理厂等终端消费场所。经销模式下,公司对经销商均为买断式销售,并由经销商负责售后服务。报告期内公司的在用车改造业务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4、研发模式

  公司采取自主研发为主、产学研用及合作研发为辅的研发模式,建立自主研发机构与共建研发机构相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公司以关键催化材料和催化剂技术开发作为企业的基础研发方向,结合环保催化剂行业技术和尾气排放法规的发展趋势制定公司技术创新战略,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各系列催化剂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公司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主要分为平台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两个阶段。在平台技术研究阶段,公司通过对前沿技术和排放标准的前期规划研究,制定催化剂技术路线和核心产品方案;在产品开发阶段,公司在平台技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下游发动机厂、整车厂的需求进行适应性集成产品应用匹配开发,确保最终产品能够与下游客户产品进行良好配套,达到相关性能要求。

  公司现设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柴油机/车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平台、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四川省内燃机排放控制产业技术研究院、四川省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工程实验室、四川省环境保护环境催化与材料工程技术中心、四川省机动车尾气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院士 (专家)工作站及中自尾气-四川大学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多个技术创新平台,形成了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多层次、多平台相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公司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研发优势,与相关合作研发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5、生产工艺与流程

  1)催化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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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化材料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流程:首先将各类原材料通过反应釜搅拌溶解,之后将溶解好的盐、碱溶液通过各自装置雾化后进行中和反应,通过反应釜升温使中和反应后的原料处于特定温度下,并控制反应时间以保证原料结晶成型。此后,通过压滤的方式将结晶后的原料以滤饼形式滤出且通入去离子水去除过量的氨,再通过球磨形式将其分散。经分散后的浆料继续通过雾化方式去除水分,材料初步成型为粉状,并通过干燥器去除粉料中剩余的水分。最终,粉料经特定温度、时间、通气量的焙烧过程后分解、定型为稳定的催化材料。

  2)催化单元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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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化单元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将不同组分的材料及助剂等原材料将通过研磨装置进行混合、分散,并进行稳定反应,制备成浆料。上述浆料将通过涂覆装置定量、均匀地涂覆到蜂窝陶瓷载体孔道内壁。此后,经涂覆好的催化单元需进入连续干燥炉内,通过特定温度、时间长度的干燥过程去除催化剂涂层中多余的水分。最后将干燥完成的催化单元进行焙烧,通过高温分解掉盐溶液的结晶物,至此制造为稳定的催化单元。

  3)封装成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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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化剂封装成品的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流程:首先按零件工艺图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激光切割与卷圆成形,经焊接、弯管、切管后成为筒体。此后,利用压装机将催化单元、衬垫等压装进上述筒体,通过焊接变位器或焊接机器人焊接后将上述部件组合并完成零部件安装,形成装配总成。之后对上述装配总成进行气密性检测与符合性检测,通过检测的总成即进行产品标识并包装入库。

  (三)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1)环保催化剂发展概况

  催化剂是指能够在不改变化学平衡的情况下改变化学反应的速率,且其本身的质量、组成和化学性质在参与化学反应前后保持不变的物质。催化技术是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关键技术之一,能显著提高化学反应效率,广泛应用于石油炼制、医药化工和环境保护三大领域,化工行业创新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催化领域的创新。在21世纪,催化剂在解决全球普遍关注的地球环境问题方面已起到与工业生产同等甚至更大的作用,环保催化剂已成为催化剂研究的重点。

  狭义上,环保催化剂一般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处理有毒、有害物质,使之无害化或减量化的催化剂,如应用于尾气处理和工业废气处理等污染排放控制的催化剂。广义上,能够改善环境污染的催化剂均可归属于环保催化剂的范畴,如应用于燃料电池等新型能源的开发、清洁燃料的生产等的催化剂。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和环保要求日益提高,我国在环保催化剂领域进行了大量投入,但由于我国对环保催化剂的研究工作起步相对较晚,我国在新型先进环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等方面较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许多先进材料和高性能催化剂生产技术被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中,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净化用催化材料等环保催化材料被列为重点应用领域急需的关键战略新材料。

  (2)主要环保催化材料简介

  环保催化剂主要由以金属为主的活性组分以及提升催化性能的各类催化材料与助剂组成。在已知催化反应中,70%以上的催化剂涉及到某种形式的金属成分,而稀土、氧化铝等其他催化材料则对金属活性组分性能的改进以及催化剂整体性能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是环保催化剂的关键组成部分。

  活性组分承担化学反应中主要的催化功能,应用于尾气处理和氢燃料电池电催化等领域的环保催化剂活性组分主要为铂、钯、铑等铂族贵金属和铜、铁等金属,其分散性、稳定性越高,催化效果越强。金属元素特别是铂族贵金属具有较高的催化活性,但在较高温度下易烧结团聚、在硫化物和磷酸盐等催化中间产物的影响下易造成催化剂中毒,使得催化活性急剧降低。此外,由于铂族贵金属的主要应用领域为催化剂,随着环保催化剂市场需求不断上升,近年铂族贵金属价格持续上涨,导致贵金属催化材料的成本不断提高。

  为克服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缺点,在先进环保催化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中,稀土元素由于其独特的电子结构,能够在化学反应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催化性能与功效,受到了越发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环保催化剂中,通过将多种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改性氧化铝材料等与贵金属催化材料的掺杂复合使用,可以改善贵金属催化材料的性能并减少环保催化剂中贵金属的用量,从而降低环保催化剂的成本。目前,铈锆稀土储氧材料、复合稀土氧化物、分子筛和钙钛矿等稀土材料已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工业有机废气净化等方面。

  (3)尾气处理催化剂行业发展情况

  尾气处理催化剂指的是处理各类内燃机尾气中所含有的污染物的催化剂,是环保催化剂最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

  1960年,美国加州率先制定了“汽车污染物控制法令”(California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Act),此后,美国联邦、日本和欧洲都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法规,尾气处理催化剂开始获得系统性的研究。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尾气排放的标准不断提高,尾气处理催化剂的性能亦不断提升,由仅针对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单一组分的氧化催化剂,发展成为通过氧化催化、还原催化相结合以处理多种污染物的催化剂组合,催化系统愈加复杂,催化剂的针对性、选择性和催化效率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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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是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创新技术示范企业,是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燃机排放后处理催化剂工作组(WG15)组长单位、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及其排放后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单位及其机动车污染防治专委会(CVEC)副主任委员单位、国际氢能委员会成员单位,曾主持或参与尾气处理催化剂和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相关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稀土稀有金属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以及“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9项,作为参与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行业标准14项,公司是我国环保催化剂领域的领先企业。

  在环保催化剂领域,以巴斯夫、庄信万丰、优美科为主的外资企业历史悠久、技术积累深厚、品牌影响力巨大。我国企业经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和产品追赶,在自主品牌车辆以及商用车等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突破。

  在历次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初期,发动机厂、整车厂往往优先选择使用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的产品,特别在合资品牌和自主品牌高端车型等机动车市场的开拓方面,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优势显著。根据立木信息咨询发布的《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市场调研与投资战略报告(2021版)》,目前中国催化剂市场基本为外国企业所垄断,巴斯夫和庄信万丰各占有环保催化剂市场份额约26%,优美科占据19%,外资催化剂厂商在中国的整体市场占有率超过71%。

  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下属的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获取的国六排放阶段(柴油非道路和摩托车为国四排放阶段)各类整车/发动机环保信息公告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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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相关排放标准规定,主要以柴油、天然气为燃料的重型汽车发动机机型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而主要以汽油为燃料的轻型汽车直接以车型进行型式检验。因此上表对天然气车、柴油车公告数量以发动机型进行披露,对汽油车、摩托车公告数量以车型进行披露。

  根据规定,整车厂、发动机厂需取得通过国家检验中心检验并进行车型环保信息公开型式检验公告方可生产、销售。公司获取的环保公告数量体现了公司的研发实力与产品性能,是其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表征。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1)法规升级促进催化材料技术创新

  从2000年至今,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参考欧盟等先进地区和国家的汽车排放标准体系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中国的排放法规,完成了从国一到国六的跨越。目前已实施的国六标准是根据国五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国内机动车实际情况进行的一次自主创新,也是目前全球最严的汽车排放法规之一。更高的排放标准,对催化材料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2)排放标准升级加速行业淘汰升级

  随着国六排放标准对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更为严格,原有环保催化剂厂商需提高催化剂的技术性能才能在国六市场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而环保催化剂技术升级难度较高,技术能力较弱的厂商将被淘汰于国六市场之外,行业将加速淘汰升级。

  (3)“零排放”的提出将进一步打开行业的市场空间

  2017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提出旨在加快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车发展的“清洁移动”方案,为欧六标准之后排放控制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2021年4月,欧盟发布欧七排放法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进一步降低。鉴于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已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我国亦于2020年启动了国七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预计国七排放法规在排放循环及限值等方面将与欧七排放法规保持一致,同时在整车PEMS(车载尾气排放测试系统)、油耗循环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进行相关试验条件循环设定,届时对尾气处理催化剂的性能要求将会显著提升。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因尾气排放污染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但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仍无法完全取代内燃机汽车,随着尾气后处理技术的发展,排放标准将进一步提高最终实现“零排放”目标,传统内燃机汽车将与新能源汽车发挥各自优势并驾齐驱,叠加国产替代的加速推进,国产环保催化剂厂商的市场空间亦将进一步打开。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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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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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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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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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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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62,240,014.30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2.66%,受疫情和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重型商用车整体销量下降、且报告期内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柴油车国五产品冲量抢装,公司天然气车产品线实现415,071,653.76元销售收入,较上年度下降80.93%;而柴油车产品因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销售219,454,419.68元,较上年度增长了44.60%;汽油车产品销售151,853,592.23元,较上年度增长了15.98%;摩托车产品销售103,991,146.00元,较上年度增长26.71%;在用车产品销售27,843,884.27元,较上年度减少18.76%。营业成本随收入下降相应下降61.82%,为816,583,301.23元。

  报告期内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分别为39,487,428.58元、30,272,621.29元、13,800,592.71元和81,154,598.23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较上年度减少5.20%、36.57%和51.08%;公司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投入,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了23.29%。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7,274,391.06元,较上年度增加了513,575,886.59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

  开展新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中自科技湖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主体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后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中自湖州”或“子公司”)

  ● 投资金额:拟定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

  ● 其他重要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尚需主体登记注册机关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子公司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上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现主营业务集中于环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拟依托湖州市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储备及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经验,通过与国内高校研发团队合作的方式开展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开发,公司在该领域尚未储备相关专业人才,项目初期可能会考虑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研究开发,可能会出现项目实施进度不如预期甚至研发失败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子公司的设立及新业务后续进展,积极防范和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动落实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完善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布局,充分利用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储备及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经验,拟依托湖州市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集聚优势,使用人民币3,0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自科技湖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与国内高校合作的方式开展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开发。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月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中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自科技湖州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

  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

  出资比例:公司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电池及其配件、电池组及配件、移动电源、背夹、家庭储能产品、小储能产品、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对外投资涉及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以在当地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开展新业务事项

  (一)新业务的基本情况

  1. 新业务介绍

  公司本次拟通过与国内高校合作的方式开展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技术开发,拟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注于固态电池及其关键材料的技术研发、产品制备、市场应用等,充分利用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储备及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经验,推动公司战略规划落地,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更好地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 新业务行业情况

  根据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将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将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根据“十四五”动力电池技术路线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的规划,到2025、2030、2035年这三个关键时间节点时,高能量密度电池的目标分别将达到350、400、500Wh/Kg,目前现有高镍三元匹配硅碳负极的液态锂离子电池产品可以实现超过300Wh/kg的单体能量密度,要进一步提升能量密度将会在安全性上面临更大挑战。因此亟需开发在满足安全性为前提下追求能量密度,同时兼顾其他性能的下一代电池。

  固态电池由于能在根本上提升两大核心性能一一能量密度和安全性,被认为是最具前景的新一代动力锂电。固态电池是指采用固态电解质的锂离子电池,与传统电解液锂电池相比,固态电池具有不可燃、耐高温、无腐蚀、不挥发的特性,固态电池的突出优点是安全性强、能量密度高。

  目前,固态电池仍在研发技术阶段。在应用领域上,其有望率先发挥安全与柔性优势,应用于对成本敏感度较小的微电池领域,如植入式医疗设备、无线传感器等;技术进步后,逐渐向高端消费电池渗透。

  随着固态电池产品的成熟,未来将持续往下渗透,有望在动力电池领域实现应用。受益于政策的优惠,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从2014年开始快速发展,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完成352.1万辆,同比增长1.6倍,连续7年位居全球第一。目前,全球企业开始加大固态锂电池方面的研究布局,有望加快固态锂电池产业化进程。

  全固态电池被公认有望突破电化学储能技术瓶颈,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新兴技术方向之一。在电化学储能方面,目前锂电池占电化学储能比重达80%。而结合国家对能源发展的指导方针,电化学储能在用户侧、可再生能源并网配套等领域的需求有望迎来快速增长,固态电池发展前景明朗。

  3.新业务的管理情况

  本次全资子公司设立后,子公司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经营管理:公司将在技术研发、业务渠道、产业整合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公司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实现各业务之间的优势互补,拓宽公司产品的市场领域,最终实现公司产品战略的落地,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财务管理:子公司财务由公司实行全面管理。

  (二) 开展新业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分析

  1.开展新业务的合理性

  在当前以液态电解液为介质的锂离子电池领域,我国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固态动力电池为代表的新一代动力电池,是未来的重要竞争领域,全球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固态电池的发展,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将其上升到国家能源战略高度,加大政府和民间的投入,并且组建跨行业的产业联盟,意在新一代电池上抢占先机。我国应该紧抓液态电池继续发展的同时并对固态电池技术路线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固态动力电池研究并不落后,在世界科学期刊发表文章数已居世界第一。当前,需要加强政府支持和指导、产学研合作、上下游合作和市场化产业链建设。

  日美等先进国家的全固态动力电池研究,总体上仍处于技术攻关阶段,产业化布局尚未开始。预计2025年以后,才有可能开始产业化应用。液态电解质锂离子电池仍然有发展完善的潜力,在十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动力。业界当前重点企业在电池产业方面都是在继续巩固我国在这方面的优势。采用部分全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的固液混合态动力电池(也被称为半固态电池), 我国领先于世界,技术已近成熟并陆续开始产业化。这一类动力电池在能量密度、安全性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工艺继承性好,值得全行业重视。

  2.开展新业务的必要性

  为应对新能源汽车对传统燃料汽车的替代风险,公司前瞻性的布局了混动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并取得丰硕成果。其中,混动汽车公司获得了长安汽车C385混动系列车型环保催化剂独家定点,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公司承担了“十三五”国家唯一一个燃料电池催化剂国家重点研发项目。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多年来在新材料行业的技术积累及对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公司决定与高校研发团队合作,开发固态电池等下一代新型电池,完成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全面布局,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此次布局定位于固态电池及其关键材料、工艺技术的开发,与公司现有业务在新材料研发、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设备共享以及现有客户共通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协同。

  (三)开展新业务的准备情况

  公司内部已就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在新业务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市场拓展和资金安排等方面有所布局和筹划,新业务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资源优势,在固态电池核心材料研发上形成快速突破。

  技术储备:公司目前正在购买开展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研发所需的核心知识产权,相关专利已经过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已通过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评审,现待高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待完成知识产权购买后,公司将通过授权使用或平价转让的方式将相关专利注入子公司,同时按注册资本转让子公司30%的股权给相关专利发明人团队,相关专利发明人团队由长期从事锂电池领域的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士组成,在锂离子电池领域积累了20多年的研究基础,其团队丰富的行业研究经验,能够使合作开发工作持续推进。

  人才储备:子公司成立后,公司将委派以及聘请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及专业管理能力的核心人员,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整合技术及平台力量;并加快相关技术、管理人才的引进,扩大团队规模,积极拓展相关业务。

  市场拓展:为保证新业务能尽快实现销售,公司将针对新业务组建专门的销售团队积极开拓市场,与公司现有相关资源开始进行沟通、接触。根据现有客户新能源化的潜在需求,在优选细分市场领域整合产业资源,定向开发、兼并重组,快速形成批量产品,积极投放市场。

  设备共享:公司现有专业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266台,账面价值5,568万元,其中X射线衍射分析仪器(XRD)、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系统(SEM-EDS)、热重分析仪器(TG)、马尔文激光粒度仪和电化学工作站等固态电池开发需要的表征核心设备均可共享使用,后续子公司将根据需要购置相关仪器设备。

  资金安排:新业务的投资金额为 3,000 万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重为 1.31%,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造成资金压力。

  (四)开展新业务的下一步计划

  子公司成立后将在湖州建立固态电池中试线,中试线计划于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2023年6月底前进行试产并进行样品验证。公司将根据中试线样品验证情况确定后续量产投资规模和进度。公司将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合法合规的推进各项事宜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事项有助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新材料、新能源的产业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使用的是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有助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新材料、新能源的产业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对外投资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的事项。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是为了推进公司战略规划,完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布局,立足长远利益作出的慎重决策,开展新业务有利于公司实现战略目标,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未来将随着项目发展情况逐步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由于子公司尚未设立且为项目初期,目前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开展新业务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尚需主体登记注册机关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子公司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上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三)公司现主营业务集中于环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拟依托湖州市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公司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储备及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经验,通过与国内高校研发团队合作的方式开展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开发,公司在该领域尚未储备相关专业人才,项目初期可能会考虑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研究开发,可能会出现项目实施进度不如预期甚至研发失败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公司将密切关注子公司的设立及新业务后续进展,积极防范和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31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31日

  至2022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八)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及文件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8、议案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陈启章、陈翠容、罗华金、陈翠仙、四川圣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圣诺开特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受疫情影响,公司呼吁广大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建议会议召开前14天内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会议当天请本人出示绿色健康码、佩戴口罩,体温测试正常方可进入公司大楼。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还应持有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以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以上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并由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2022年5月27日17:00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函(见附件2)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以寄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三)现场会议登记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登记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13:00-14:00,14:00以后不再办理股东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函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函

  ■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董事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制定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公司非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将继续按照其所在岗位的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支持和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发放,标准为每人10万元/年(含税)。

  二、监事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制定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如下:

  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将继续按照其所在岗位的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不因其担任监事职务而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制定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将继续按照其所在岗位的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告中涉及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项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40,450.00万元,关联董事陈启章、陈翠容回避表决,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必要、认真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备注:成都光明派特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派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自光明催化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的少数股东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列举的关联方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光明派特及向其采购的贵金属比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四川中自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关联关系:该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四川程驷物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关联关系:该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配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 成都光明派特贵金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关联关系:因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光电”)作为少数股东持有成都中自光明催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光明”)20%的股权,对中自光明产生重大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光明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成都光明派特贵金属有限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

  (四)履约能力:上述各关联方均依法存续经营,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协议,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各项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相应的协议。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中自科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意见,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自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中自科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0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志芬女士,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4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郭东超先生,199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宋晋平先生,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76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8,093,288.26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034,97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810,492.80元(含税)。分配比例占2021年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47.96%;本次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B9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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