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及关于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瑛辉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7年9月成立的AMC系第一家证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现名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承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和收购辽宁省证券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基础上成立的证券公司。
中证协网站显示,张瑛辉于2011年4月19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随后机构内变更,2013年5月2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关于对张瑛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张瑛辉:
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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