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04月18日 05: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15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有归、付海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有归、付海鹏:

  2016年12月,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你们及另外16名股东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2018年11月,你们向浙江富润提供《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自愿且不可撒销地承诺2019年、2020年泰一指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2.07亿元,若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泰一指尚2019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7,538.36万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8,361.64万元。2020年11月,你们与浙江富润就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签署补充约定,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渐江富润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数8,361.64万元。你们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另外,泰一指尚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2,512.06万元,也未完成承诺业绩。

  你们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要求你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保护好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江有归、付海鹏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按要求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相关书面文件。同时,公司也将持续督促江有归、付海鹏履行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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