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代位权诉讼的金额为42,950,901.2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上述案件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因本次诉讼裁定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创”)、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为便于行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前述重大诉讼中宁夏华创应支付公司货款及保证金64,871,800.00元(包括应收票据款项5,657,100.00元),对宁夏华创的应收票据款项5,657,100.00元公司已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故公司在与宁夏华创、沈阳华创的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59,214,700.00元。
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起诉宁夏华创、沈阳华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
公司起诉宁夏华创、沈阳华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宁夏华创和沈阳华创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公告编号:2020-056)。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债权人代位权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上述债权人代位权二审判决败诉后,公司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闻喜”或“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沈阳华创列为第三人,并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法院关于该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晋08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554.51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案件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因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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