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交所对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进展公告》及前期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的相关情况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于2022年4月8日前做出说明披露及出具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4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预计于2022年4月15日回复关注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就《关注函》涉及的问题逐项落实。鉴于《关注函》中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且需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加上受疫情管控影响,相关核查工作进展缓慢,中介机构需对相关问题及涉及事项逐一核查并落实,故公司预计无法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回复。为落实完成《关注函》相关问题的回复,经公司申请,延期至不晚于2022年4月22日回复《关注函》。公司将尽快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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